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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仲裁律师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共建和谐社会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长期为企业处理劳动人事关系事务,在劳动法领域执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擅长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参与处理了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丰富的劳动法律工作经验www.njlsw.com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对当前劳动法领域热点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反歧视,女职工权益,非全日制工时,工资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有长期研究和独到见解南京律师网

比如一起劳动工伤案件,接受委托后,劳动部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未依法给申请人缴纳缺补的社会保险,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因工受伤,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南京律师网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停工期间的工资。
四、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五、申请人主张的日常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事实清楚南京律师网
(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迫严重超时加班,几乎没有节假日,远远超过了《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更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第4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对于员工的加班,无条件支付劳动报酬。
(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另外,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法》也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南京律师网。《劳动争议仲裁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共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代理人的以上代理意见并依法裁决南京律师网

最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律师的意见,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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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滨江开发区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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