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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撤销的情形

    每个人对待婚姻都是认真的,毕竟关系着自己的终身幸福。可是,期待的美好,总会在以后携手共度的平凡岁月里慢慢耗尽。于是越来越多的争吵声取代之前的家中欢声笑语,最后到了两看两厌的地步。

     生活已经无法共同进行,那么分道扬镳是最好的结局。可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是不愿意离婚的,于是最常出现也是最纠结的画面是:一方执意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往往选择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以换取离婚的目的。可是离婚目的达到后,又开始想要回本来该属于自己的那份少分的财产。

     对于这样的离婚协议,当事人是否能达到撤销的目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即使财产的分割显失公平也难以撤销这样的离婚协议的。[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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