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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因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但需要注意的一点,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权申请法院裁决暂时中止享有探望权一方的探望权的:


    1、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6、对于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


    7、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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