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适用本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是设立赠与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就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基础。



2.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如果赠与的是动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只要交付了标的物,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上述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也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是对抗要件。因此,对该类特殊动产,在已经交付的情况下,不应以未办理转移登记为由,支持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3.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权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即使一方实际占有另一方的不动产,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加名”的变更登记,应当认定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除非经过公证,否则,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的财产往往只是名分的不同,实际上大多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因此,即使另一方一直合法占有使用该房产,也不能认定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人仍可以撤销赠与。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房产所有权才合法转移给受赠人,同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归于消灭。根据对本条的上述理解,夫妻一方就赠与另一方房产的约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公证手续的,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登记后赠与房产的已变更为受赠人,不再受本条解释调整。



4.赠与人行使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在是《民法典》第658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二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由于行使法定撤销权前,赠与物的权利往往已经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相关内容:

·婚内财产协议能不能约定谁提离婚不能得到财产?
    法律上规定允许夫妻俩自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确定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并且,为保证互负夫妻忠诚义务,会在协议中约定提离婚不能得到财产。那么,要先确定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按规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以下情形会被认定为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所以,在婚内财产协...


·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能够免除赡养义务吗?
    这个问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上,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担养老育幼职责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


·离婚有价证劵的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股票,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难以确定的话,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可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


·分居满2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吗?
    不可以。合法的婚姻不能自然解除,只能通过法定途径予以解除。我国离婚的途径包括两种,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一种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又包括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符合该情形的,婚姻并非自动解除,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通过诉讼途径离婚。 ...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


·无约定的情况下,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


·房产赠与后又反悔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的意思就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
   &#...


·无效的婚姻如何分割财产
    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


·一方擅自处分、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是指一方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赠与、出卖、担保。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利的,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效力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1、一般情况,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效;
    2、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则有效。
 ...


·哪些不能认定为彩礼
        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离婚时一方或双方拥有的公司股权的分割方法
    

夫妻结婚后,夫妻一方作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离婚时拥有的该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分割有以下三种办法: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转让公司股权。
在夫妻一方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如果不持股的一方希望受让股权,而持股方同意,则这种股权转让方法和向任意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程序完全相同,但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多数同意(按照公...


·净身出户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净身出户就是离婚后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这样的协议一般在婚前就已经签订,表面看来是对爱情和权益的双重保障,出轨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则得到金钱作为补偿。
    按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