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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的审查和公告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相关内容:

·涉外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已经签订收养协议并办理登记的涉外收养关系予以公证.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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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协议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涉外收养的被收养人如何办理出境手续?
    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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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收养人的年龄有什么限制?
    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这是对收养人年龄的最低限制。因此,外国收养人在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收养申请时,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双方都应满30周岁。...


·有残疾的外国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中国收养中心不为有智力残疾和有精神病残疾的外国收养人安排收养对象。对有其他残疾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将视情况区别对待。对生活能自理、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能力的残疾人,可以为其选择适当的收养对象。 ...


·受过刑事处罚的外国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收养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考察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重要内容,中国收养中心一般不接受受过刑事处罚的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但是对于犯罪事实较轻,确实有悔过表现,且已经过较长时间没有再犯的外国收养人,可以酌情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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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如何办理收养公证?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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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第一、“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第二、外国收养人来华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协议书一般应当包括收养人愿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双方同意建立收养关系的内容。协议书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收养登记机关各收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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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者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中国收养中心不为同性恋者寻找收养对象。从法律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只承认异性婚姻组成的家庭,不承认同性恋家庭的合法性,同性恋家庭不受法律的保护。从中国医学上讲,《中国精神病分类和诊断标准》规定同性恋属于性指向障碍,归于性心理障碍类的精神疾病。从中国的传统道德和民情风俗上讲,同性恋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不被社会所认同。根据《收养法》关于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外国同性恋者不能在华收养子女...


·对已有子女的外国收养人收养中国儿童有何限制?
    中国收养中心优先安排没有孩子或只有1-2个孩子的家庭收养子女。对于已有5个以上(含5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外国收养家庭,中国收养中心一般不再安排其在华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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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外国收养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单身外国收养人如符合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在华收养子女。但是,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出发,被收养儿童最好能生活在有双亲的、健全的收养家庭中。因此,中国收养中心优先安排外国双亲家庭在华收养子女,不提倡、不鼓励单身外国收养人在华收养子女。 ...


·涉外收养的审查和公告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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