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 15996265110
-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
-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
- 分手或离婚是否有青春损失费?
-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分手的恋人乃至离婚的夫妻,认为自己为对方付出的过多,希望对方在经济上给予自己一定的补偿,会提出关于对方应该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青春损失费应否支持,应该视具体具体情况而定。
- 可以协议离婚的条件
-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
- 离婚协议中的有些约定属于无效的
- 1、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
- 婚前不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可以离婚吗?
- 7.婚前不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可以离婚吗?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而非提出离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应持那些证件或证明材料?
-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
南京离婚律师热线:15996265110
- 分居两年离婚中“分居两年”的标准
- 此处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之间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满两年的时间,法院才予以判离。一般情况下,认定夫妻分居的条件有三个: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起居住、不履行夫妻之间的
-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 1、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第一
- 离婚纠纷中的重大过错。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婚姻被撤销后,你是未婚还是离异?
- 婚姻被撤销后,你是未婚还是离异?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毕竟关系到以后的生活以及下一段婚姻的性质。法律规定,婚姻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意思就是,婚姻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婚姻的当事人的状态将追溯到该段婚姻之前,婚前是未婚现在就是未婚。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
- 离婚起诉书
-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
- 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 事实婚姻是指当事人以夫妻名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就构成事实婚姻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
>>
南京离婚律师热线:15996265110
-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
- 婚后财产的所属问题
- 关于房产处置 婚后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
- 拿着离婚协议可以办理房产过户吗?
- 现实中,经常遇到房产登记在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离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拿着离婚协议去办理过户却被要求另一方过来签字,或者干脆告诉你材料不符合条件,不能凭借离婚证、离婚协议办理过户的。这种做法正确吗?当然不正确,虽然房产是“登记主义”,但离婚协议属于双方合意,协议约定房产归某一方所有,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该约定不违反法律
-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1、财产归子女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
- 军人离婚营房可以分割吗?
- 1、与军人共同居住的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根据这一规定,军队房地
- 离婚时一方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
-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
>>
南京离婚律师热线:15996265110
-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所以,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并不具有婚姻关系,双方属于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
- 解除同居关系哪些财产可以分割?
-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双方的工资、奖金; 2、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双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双方的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 如何认定非法同居?
-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
- 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割?
-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
- 同居期间买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另一方能
- 能否主张该房产首先得先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如下规则处理: 1、按约定 因为买房这种事属于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所以首先看双方就这个是否有约定,双方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处理。 比如,约定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2、无约定 (1)一般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就归谁所有;
- 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和财产处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生活期间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归个人所有。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同居关系的财产中,如果一方坚持主张对某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又否定的,主张一方要负证明该物所
- 夫妻一方婚内向异性大额转款,离婚后另一方可主
-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向婚外异性赠与大额钱款的行为显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现夫妻两人虽已离婚,但该状况并不影响两人仍可以共有财产,在相关当事人并无分割诉请的
- 婚外情构成犯罪吗?如何量刑?
-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仅仅是单纯的有婚外情行为的话,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此时需要区分婚外情与重婚,因为现实中很多婚外情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重婚犯罪。此时就需要按照《刑法》规定,对重婚的一方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律师出招把小三“捉奸在床”
- 在离婚案中,牵扯“小三”的已经高达过半,受“小三”之害的一般都是女方,但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女方即使发现配偶在外有第三者,一般会首选“隐忍”,直到忍无可忍才“爆发”,但是由于没有充足的法定标准的证据,女方往往难以得到适当的补偿。“小三”插足,本来对受害女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折磨。但是,一旦因此而离婚,如果证据不足,往往就会“哑巴
- 婚外情应该怎么取证?
- 在婚外情取证中一要合法,二要量力而行,不要超过自己的经济能力,很多无过错方为了掌握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去调查,但最终也未能取得证据。律师提醒,在量力而行调取婚外情证据时,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上,如需调查婚外情需注意以下证据的收集:(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
- 重婚”与“非法同居”之间的区别
- 导读:“重婚”与“非法同居”之间的区别。本文根据婚姻法相关知识,为你讲述了“重婚”与“非法同居”之间的区别。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 婚内赠与情人财物离婚后前妻要求返还,支持一半
- 首先一方与情人这种特定关系违背了善良风俗,背弃了社会公德;其次,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赠送财产的行为均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故夫妻一方向第三人的赠与行为无效。关于返还财产的数额,应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账进行核减,计算出实际转账数额,包括一些有特殊含义的数额,也应一并进行返还
>>
南京离婚律师热线:15996265110
服务范围:
1、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2、代写法律文书
3、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4、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5、代理夫妻财产的专业调查
6、代理婚外情专业调查
7、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8、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诉讼
9、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10、代理遗产监管
11、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1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诉讼
13、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
14、代理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相关问题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Copyright reserve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