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证据质证技巧是怎样的
不管是怎样的诉讼,都要有人举证,然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对证据进行质证。对于刑事案件来讲,具体的质证技巧其实都是一样的。接下来,就请您跟随我们一起看一下贪污罪证据质证技巧都有哪些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现在很多刑辩律师对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并未给予太多关注,而是将全部精力放在案卷证据本身,这样往往会漏掉很多有价值的辩点,甚至是突破点。
(1)通过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获得的证据。
现在刑事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越来越少了,但仍然存在,只是表现的方式或者刑讯的程度不同而已。
通过会见嫌疑人,可以初步了解到刑讯逼供或诱供的线索,但要找到证据,则难度非常大。如果嫌疑人身上有伤,则可以要求对其进行验伤,并与入所体检报
告进行比对,若发现新伤,则可主张涉嫌存在刑讯逼供情形。实践中,即便嫌疑人身上有伤,事实上也确实是办案人刑讯所致,但调查到最后,结论往往是嫌疑人自己不小心受伤,或者与同监室人打架致伤,当然,这种情形的普遍存在,也与当前的刑事司法现状密切相关。
有些时候,通过认真研究案卷,也可以找到某种刑讯逼供的证据,比如有的讯问笔录上记载的时间表明,本次讯问工作持续了二十多个小时,期间没有任何有关让嫌疑人休息、吃饭、喝水的记录。发现这样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明确提出本次讯问存在变相刑讯逼供的情节,要求将相应的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很多职务犯罪类案件,办案机关经常是以抓捕嫌疑人配偶或者儿女相要挟来进行逼供,此时人性的弱点使然,绝大多数嫌疑人都经不起这样的要挟,一般都会乖乖就范,逼急了甚至会出现嫌疑人为了保护自己亲属而自我栽赃的情形。
还有诱供,往往是办案人自己说了一通案情,问嫌疑人是不是这样,或者说都没说就记录了很多,直接让嫌疑人签字确认。更有甚者,说也不说,记也不记,直接拿着在单位打印好的笔录,故意选择快到中午饭点的时间去提审嫌疑人,根本不给嫌疑人留阅读的时间,匆匆忙忙地让嫌疑人签字按手印。这样的情形,有时也可以从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来,辩护律师应当用心研究,一旦发现,也要及时提出,并以存在诱供情形为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有的时候,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的情形并不体现在讯问笔录中,而是体现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因此,刑辩律师不可偷懒,对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诱供情形的案件,要认真查阅办案机关讯问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2)讯问场所不符合规定。
一般刑事案件,第一次讯问都是在侦查机关办案区进行的,在确认涉嫌犯罪并决定刑事拘留后,会第一时间送交看守所羁押。按照相关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在看守所的讯问室内进行讯问,不能再提到其他任何场所进行讯问。
实践中,有的跨地区犯罪案件,嫌疑人被甲地公安机关羁押之后,又将案件移交到乙地的公安机关合并侦查,同时将嫌疑人也押解到乙地的看守所羁押,此时,按照规定,从甲地看守所到乙地看守所押解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不能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只有将嫌疑人交到乙地的看守所羁押之后,才能在乙地看守所内进行讯问。笔者曾在一起贩毒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青岛的公安将嫌疑人从成都看守所押解到青岛看守所,到了青岛后,没有直接送交青岛看守所羁押,而是先将嫌疑人羁押到公安局的办案区,对嫌疑人进行了长时间的讯问,并形成了唯一一份认罪的讯问笔录。这样的证据,取证程序上应是违法的,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来判断,是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的。
(3)违反二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中国是人口大国,无论犯罪率高低,犯罪人的绝对数在各地都很大,因此各地都存在刑侦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这一问题体现在讯问工作上,就是经常会出现一人讯问,或者两个人一起同时提审多名犯人,各自讯问,然后交叉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的情况。有些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你稍作研究就会发现,同样的两位办案人,在同一时段,讯问了两名不同的嫌疑人。这样的证据的形成,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只要发现,都应列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4)鉴定机构没有相应鉴定资质或者鉴定能力。
有些刑事案件,对于事实的认定主要取决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此时,鉴定机构是否拥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应作为重点审查的内容。很多辩护律师,会犯盲目迷信鉴定意见的低级错误,想当然认为只要是鉴定机构,就一定是专业的,并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的,这是不应该的。实践中,很多案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于一些高难度的鉴定工作,根本没有鉴定资质,或者,虽然执照上拥有鉴定资质,但却没有鉴定条件和鉴定能力。比如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大多数地方的鉴定机构根本没有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全国真正能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一共没有几家。
当前,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比较混乱,水平参差不齐,辩护律师面对司法鉴定意见时,一定要做全面、审慎的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2、对证据本身的质证。
有些刑事案件,别看证据卷有厚厚的几大本,但真正有效的证据却没有多少。刑辩律师不要被证据的数量迷惑住,以为办案机关的工作很扎实,已经没有了工作空间,从而使得辩护工作流于形式。面对厚厚的案卷,刑辩律师应依据相关证据规则进行认真分析,筛选出其中真正有用、有效的关键证据,然后再将工作重点放在这些证据上。
(1)被害人陈述自相矛盾。
很多刑事案件的启动,都是始自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因此,被害人的陈述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但被害人作为所涉案件的利益相对方,其陈述往往带有个人情绪和臆断内容,且经常是多次陈述的事实前后矛盾。辩护律师应当结合被害人多次陈述形成的询问笔录,找出自相矛盾之处,以取得对事实认定上的突破。
笔者前段时间办理的一个诈骗案件,被害人在第一次报案的询问笔录中自称“他为我代办信用证,跟我要三十万元中介费,我们约定如果这个事办不成,他就将钱退给我,但现在事没办成,他却一直不退给我”,这样的表述,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肯定这是一个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而不是刑事犯罪案件。作为辩护人,我们将此问题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后,审查起诉机关便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来给被害人补充了一个新的询问笔录,在这份笔录里,被害人说当时不是这么说的,是公安的工作人员记错了。这显然是欲盖弥彰,之前的询问笔录内容是经被害人签字按手印确认的,所陈述的事实,能否通过之后一份补充笔录就轻易给否定掉?显然不可以!
多年前还办过一个职务侵占的案件,也是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取得了突破,最终将罪名由职务侵占改变为挪用资金。
在刑事案件中,假的东西就是假的东西,说的或者做的再逼真,也总会留有破绽,经不住推敲,而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用心去发现这些破绽。
(2)被告人供述各自矛盾。
被告人供述,由于多种原因,往往不稳定,且前后矛盾。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基于自己利益考虑,往往把责任往其他被告身上推,指使依据所有被告人的供述,根本难以认定唯一的事实。此时,作为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分析每个被告人的供述,从中提炼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事实。对于有利的事实,应同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论证其真实性;对于不利的事实,可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论证其矛盾之处。
辩护律师不要忽视了被告人供述的重要性,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只要用心分析,都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得出案件的基本事实,当然,这还需要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才行。
(3)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
有的刑事案件,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此时,辩护律师要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明确指出该问题,要求无罪判决。
笔者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指控被告人贪污的证据只有同案犯一个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作为辩护人,我们向审查起诉机关明确提出了这一问题,审查起诉机关因此退回补充侦查,退查提纲中基本重复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关于王某贪污的证据,只有同案犯李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请你局予以补强。后来开庭的时候,我就拿出卷里的这份退查提纲,让公诉人说明一下,经过退查予以补强的证据有哪些,但公诉人提出的证据,除了对那位同案犯的重复讯问笔录,没有其他证据,因此,我明确提出,在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依法不能定罪。该案几经周折,最终生效判决认定贪污罪不成立。
(4)笔录内容严重雷同。
多份笔录内容严重雷同的情形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少见,有的甚至连错别字都完全一样,这样的笔录大多是办案人员为了省事直接复制之前形成的笔录,打印后交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所形成的。如此形成的讯问笔录,违背了正常的办案规律,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嫌疑人陈述案情和为自己辩解的权利,因此,不应被作为定案依据。辩护律师遇到这样的证据,应当提请法庭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这种记录内容上的高度雷同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也经常出现,比如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对于问题的回答经常是一种模式,比如,某某来给我送礼物,我觉得他是有求于我,于是我就收下了,在此后的交往中,我利用职权帮了他很多忙,等等。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时都会告诉律师,自己根本没有说过这样的话,都是办案人自己记的,打印出来让他签字确认。所以,作为辩护律师,遇到讯问笔录严重雷同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落实真实情况,必要时要求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以查证真伪。
最近我国刚对贪污犯罪的量刑、数额以及情节等内容作出修改,对于罪行十分严重而被判处死缓,之后又减为无期徒刑的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而在进行相应诉讼的时候,我们最好还是聘请专业律师来帮助被告人,或许还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内容:
·拘役五年后被单位发现怎么处理?
拘役五年后被单位发现怎么处理?被拘役五年后发现的,一般是涉及到刑事犯罪,并留下案底的,公职人员是需要被开除的,但私人单位可以协商进行认定。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半年)。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
·新《刑法》贪污20万判几年
一、新《刑法》贪污20万判几年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
·我们应该如何起诉老婆遗弃罪?
对于夫妻来说,互帮互助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是在一方生病的时候,不管不问甚至遗弃,是会受到道德的谴责的,甚至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可是,如果真的发生遗弃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起诉老婆遗弃罪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遗弃罪的构成要件等知识,来帮助您解决这个问题。
一、如何起诉老婆遗弃罪
实践中的相关行为,在满足了法律规定的遗弃罪构成要件后,则就可能涉嫌构成遗弃罪。此时,还要看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采矿罪如何处罚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
一、非法采矿罪如何处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上,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了纠纷或者他人损害到了自己的身体及财产的时候,我们都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进行诉讼来保护自己,如果是发生的严重的刑事案件,可能法院就会对违法的一方进行处罚及判刑,判刑之前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对犯法的一方进行量刑,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您就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第十一条 【量刑基准】为防...
·一审之后新刑法生效二审适用吗?
当我们有困难需要上法院解决的时候,在审判的过程中那难免也会遇到一些不懂的问题,在有些时候,一审判决之后,原告被告双方可能有一方会出现不服从的判决结果需要上诉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二审了,当一审之后新刑法生效二审适用吗?下面就让我们来给您说一说吧。
一、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
我国刑法一个重要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一审判决后新的刑法条款生效,二审判决是否适用新刑法要看是否对被告人有...
·最新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数额达到两千元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有特殊情况的,如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等,数额达到一千元的即可以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
·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其实都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不过也有一小部分刑事案件,我们发现却是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的,对于这部分案件就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相对的。那究竟什么是刑事自诉呢?下文中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刑诉法补充起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您都知道,如果是在一些刑事方面的案件是需要进行起诉的,当然起诉,需要进行一定的材料的收集。起诉他是有时间限制的。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很多案件,他是进行补充起诉的。因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刑诉法补充起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刑诉法补充起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补充立案是指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期间又发现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决定并案侦查时,将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列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 补充立案刑事诉讼...
·持刀伤人拘留多久开庭?
持刀伤人拘留多久开庭?持刀伤人拘留大概过几个月开庭,因为有法律当中对于拘留到开庭的时间限制的话是没有规定的,但是一般情况下所进行案件的审理过程是一个完整的流程,通常情况下都需要在几个月之内审理完毕,持刀伤人拘留的期限一般是十天到十五天,最长不超过37天,如果造成伤亡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拘留到期后决定是否应逮捕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如果超过了拘留期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者释放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对于...
·职务犯罪自首立功认定标准是什么
职务犯罪自首立功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
·虚开增值税票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虚开增值税票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虚开增值税票罪量刑标准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本罪取消死刑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有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