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起诉伪证罪材料怎么写

伪证罪是指有关人员对自己已知的事实进行隐瞒或扭曲事实真相,意图对没有犯罪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诬陷的行为。它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应当对犯伪证罪的人严惩。那么什么是伪证罪,起诉伪证罪材料怎么写呢?下面我们就为您答疑解惑。

伪证罪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起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之后就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书里面详细地记录了犯罪嫌疑人犯伪证罪的所有证据,所以人民检察院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可以作为起诉伪证罪的材料。那么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伪证罪的起诉书包含哪些内容呢?我们在下文为您提供一份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伪证罪起诉书范本,希望您对起诉伪证罪的材料有进一步的理解。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诉[2009]818号

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519610623121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河北省石家庄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柏林南路3号40栋2单元202号,住北京市海淀区尚锋国际公寓702号,因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2009年11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师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拖罪责。

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2009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2009年12月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市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2009年12月1日,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被告人李庄的犯罪行为,2009年12月12日,李庄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等书证;

2、证人龚云飞、马晓军、吴家友、程琪、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庄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李庄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贺贝贝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李庄现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4页,证人名单一份二页;

根据以上的伪证罪起诉书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见起诉伪证罪的证明,所以起诉伪证罪的材料应该从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着手。

以上就是我们就伪证罪材料怎么写给出的具体意见。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去意图隐瞒和虚构法律事实,否则一经查实,法律将给予严厉处罚。伪证罪的存在就是法律公平性的体现和强有效的保障手段。


相关内容:

·当事人刑事抗诉期限为多久?
    当事人刑事抗诉期限为多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刑诉》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以,如果当事人是一审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否则经过10日开始判决开始执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刑法生产劣药罪的判罪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法生产劣药罪的判罪标准是怎么样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二、生产劣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刑诉法未成年从轻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未成年人作出违法行为是因为自身没有深刻地意识到这种行为会对自己及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和后果,国家在处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时是以保护和教育为主要目的而不是惩罚,所以国家就就用法律的形式将这种保护落实。那么,刑诉法未成年从轻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一、刑诉法未成年从轻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主要规定在修改后刑诉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的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内容如下: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犯罪的未...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什么?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前者是进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后者的话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众所周知,无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人,都对社会秩序产生了极大地不良影响,行为人如果构成了犯罪的话,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是不同的。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有什么惩罚
    我们都知道,盗伐林木是一种犯罪行为,是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的。那怎样算盗伐林木的行为?具体犯法的认定标准又是什么呢?而且盗伐林木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呢?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有什么惩罚呢?下面是我们整理的一些关于盗伐林木罪的相关资料。 一、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


·最高检行贿罪的判罚是什么?
    一、最高检行贿罪的判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量刑标准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


·虚假诉讼罪由谁受理?该如何认定?
    伴随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案的认定,运用法律手段制裁虚假诉讼的方式正式开始。那么,虚假诉讼罪是什么?虚假诉讼罪该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由谁受理?下面由为您解开这些疑惑。 一、虚假诉讼罪由谁受理 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可分为侵财与非侵财两种类型,是通过刑法第九修正案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确定下来的罪名。根据上述法条理解,所谓“虚假诉讼”是...


·入室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入室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入室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分别是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具体情况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


·非法经营罪主体是怎样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含义相当宽泛,生产、流通到交换、销售等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可能属于经营活动。而要想对行为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则首先要满足此罪的主体要件。到底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怎样的?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非法经营罪主体是怎样的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愿意是指经...


·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是多少?
    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是多少?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


·哪些情况下刑事案件可以申诉
    一、哪些情况下刑事案件可以申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