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一般判几年?

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一般判几年?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的量刑情况具体如下:《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二、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2、客观要件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通常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的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如果需要使用发票,只能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因此,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发票外,其他一切出售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分别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而不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由于同时还规定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而不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主体要件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最初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只能是从税务机关依法领购此类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负责发售此类发票的税务工作人员;进一步倒卖此类发票的则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4、主观要件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出售,必然地就意味着具有营利的目的。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若是非法出售的抵扣税款发票的数量巨大,那么实施销售行为的人,就涉嫌犯了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相关内容: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向谁讨债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向谁讨债有的时候债权人可能会遇到债务人恶意不还钱,而有的情况下,甚至还会遇到债务人尚未还清钱的情况下就去世了。那么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向谁讨债呢?总不能因为债务人死亡,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吧。下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向谁讨债 1、向债务人的配偶讨债的情形。 债务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的,死亡债务人的配偶负有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


·书本借条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书本借条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一、书本借条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__年___...


·债权转让是否可以撤回?
    债权转让是否可以撤回?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形,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但是,实际中还会出现原债权人后悔转让债权,要求撤回债权转让,那么债权转让是否可以撤回?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债权转让是否可以撤回?债权转让可以撤回,但不能随意的撤回。我国规定债权人拥有撤销权,撤销权属于撤销权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1、客观要件(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债...


·离婚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
    离婚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自2018年起,我国《婚姻法》颁布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认定原则就是要“共债共签”,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签署才能认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当然,如果是单方所负的债务,但是事后另一方认可了,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上述规定还有一个例外情况,如果...


·一、其中一方欠款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其中一方欠款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其中一方欠款一般是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如果欠款是因为赌博、贷款、请客吃饭、购买奢侈品等行为导致的是不可以申请执行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强制执行必然涉及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种种规定,因而在实际执行中难度较大。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1980年《婚姻法》采用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仅规定婚后所得财产为夫...


·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依据有哪些?
    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依据有哪些? 有很多,主要包括共同债务的清偿条款和其它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清单有哪些
    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清单有哪些 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能让企业更加快速健康的发展就需要定期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清单以及对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方法及清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清单 序号 款项类别及明细单位 款项内容 经办人员 负责人员 1、预收账款 2、应收账款 3、预付账款 4、应付账款 ...


·债务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
    债务纠纷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债务纠纷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债务人没有及时向债权人归还债款所引起的。对于债权人来讲,如果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了债务纠纷,这样的情况下债务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呢?若不可避免的走到了诉讼这一步,此时对于债务纠纷诉讼应该如何进行?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介绍。 一、债务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 债务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分两大类,即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特殊途径包括:协商、调解、...


·银行存款证明解冻如何进行
    银行存款证明解冻如何进行在我们进行办理出国留学等事情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办理银行存款证明的,无论是在办理还是解冻的时候,都是有一定的流程的。那么,银行存款证明解冻是如何进行的呢?各大银行存款证明手续费分别是多少呢?一起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一、银行存款证明解冻如何进行存款证明只有一个功能,那就是冻结你开具【银行存款证明】相同数额的款,用来证明某人在银行某一段时间存着这些钱。这个证明被用...


·如何防范以退款为由网络诈骗?
    如何防范以退款为由网络诈骗?由于网络购物的发展,许多人都会在网络上购买商品,因此也给了许多网络诈骗人员实施诈骗的机会。许多人在网购之后会接到自称是商家客服的来电,以系统出现问题为由要退款给消费者,要求消费者提供验证码等信息,从而将消费者支付宝或银行卡中的余额转走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损失。那如何防范以退款为由网络诈骗?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如何防范以退款为由网络诈骗? 一是要加强个人信息的...


·借款利息约定不清楚怎么办
    借款利息约定不清楚怎么办 一、借款利息约定不清楚怎么办 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


·新婚姻法配偶去世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即代表婚姻关系的终结,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死亡,也标志着婚姻关系的结束,对于夫妻离婚的情况,双方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那么,对于一方死亡的情况,《民法典》配偶去世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呢? 一、配偶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