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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雇佣合同有什么作用?

侵权责任法中雇佣合同有什么作用根据传统民法“谁过错,谁负责”的理念,雇员致损应当由其自行负责,但雇主责任条款明确规定虽然雇主本身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但仍应对雇员的致损行为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一般来说没有太大争议,首先看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在没有劳务合同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查明以下事实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第一,雇员是否为雇主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第二,雇员从事劳务活动期间是否接受雇主的支配和约束;第三,雇员是否使用由雇主提供的工具或设备进行劳务活动。关于劳务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还涉及到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一是正确区分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的问题,二是正确区分劳务关系、义务帮工关系的问题。相关法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二、劳务关系是什么劳务关系是以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之上。雇员通过自身行为使雇主获利,雇主的受益需要以支付雇员工资或报酬作为对价,不同于具有无偿性质的义务帮工关系。义务帮工通常发生在亲戚朋友、邻里同事之间,帮工人为被帮工人自愿提供无偿劳务,双方不存在对价关系。被帮工人在从事劳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损害的,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有效合法的雇佣合同,那么双方存在法律关系,即隶属关系。如果在被雇佣的劳动者进行工作期间,对其他人造成了侵权伤害,那么用人单位也被视为有过错,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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