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股东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

股东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

一、股东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

股东与公司不一定有劳动关系,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分析情形如下:

1、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此类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由其主导制定,似乎不接受公司劳动管理,也不遵守公司劳动规则。实则不然,管理与被管理是组织分工的问题,此类人员同样受到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受到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约束。此时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形成劳动关系。

2、股东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普通层级的管理者,甚至只是普通工作人员。此类人员与其他普通劳动者在劳动法层面没有区别,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3、股东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为公司提供劳动,只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种情形,我们认为此类股东与公司不形成劳动关系。

4、股东与公司存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格混同”情形,这时双方即便在形式上符合劳动有关系的特征,但股东与公司实质上已经混同为一人,股东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二、股东什么情形下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恶意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出资不足的补足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一人公司的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你能让各股东获得的经济利益,公司在成立期间,股东可以在公司任职,此时股东的行为会受到《劳动法》等法律的限制,若股懂仅参与公司的分红,此时股东的行为就仅会被《公司法》等法律的约束。


相关内容:

·员工耳聋工伤鉴定需要几次?
    我们的社会总需要有人牺牲自己从事危险工作才能保证大多数人的安全,就比如从事噪音工作的人就极其容易导致耳朵受损甚至耳聋,如果职工因为工作造成耳聋想向单位申请赔偿金,就得先去做工伤鉴定。那么,耳聋工伤鉴定需要几次呢? 一、耳聋工伤鉴定需要几次? 工伤事故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是根据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进行判定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


·工伤鉴定怎样评定级别?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随着现代社会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时,他们很多会选择维权,也就是去工伤鉴定机构去做工伤鉴定,那么,这就涉及到工伤鉴定标准的问题,那么关于工伤鉴定怎样评定级别的问题,我们为您介绍一下。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


·施工合同订立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施工合同订立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近几年由于经济发展需要,建筑行业快速发展。可随之而来的是施工纠纷事件的频发。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规定施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双方会签订施工合同。那么施工合同订立生效的条件有哪些?施工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下面我们就这两个问题为您做相关解答。 一、施工合同订立生效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申请劳动仲裁有哪些要注意的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因工资、加班费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但并不是只要申请了劳动仲裁就一定万事无虞了。那么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有哪些要注意的,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劳动仲裁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那么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应避免哪些风险?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一、申请劳动仲裁有哪些要注意的 1、申诉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诉。争议...


·重庆市企业职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1、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2、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


·无效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劳动合同无效怎么办
    合同只有在生效只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于劳动合同来讲也不例外,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针对无效劳动该怎么处理呢?估计大部分的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无效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随着就业压力的加大,极个别劳动者为了获得职位,用假资历证明欺骗用人单位与其缔结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欺诈、威胁和乘人之危”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此,...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有赔偿吗?
    如果用人单位不想在雇佣一个劳动者的时候该怎么办呢,您立马就会想到辞退一次,但是辞退的情形有哪些呢,因为如果是不在法定情形内用人单位如果单方解除的话,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到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有赔偿吗,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签署劳务合同是劳动关系吗?
    现在很多农村居民家里都有面包车,在没有农活的时候农民会出去承接一些运输的活,这时他们会和运输公司签署一份劳务合同,确定好劳务报酬、结算方式等。在这一点上,和建立劳动关系非常相似,那么签署劳务合同是劳动关系吗?下面我们给您分析分析。一、签署劳务合同是劳动关系吗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


·工程的建设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我们知道,一项工程完工之后是
    工程的建设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我们知道,一项工程完工之后是需要投入使用的,在使用过程中,一旦该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损失,因此,在工程建设完成之后会需要有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那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的内容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吧。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的内容是怎样的?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


·半月板损伤算工伤吗
    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


·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什么? 建设方拿到工程项目后,会通过承包的方式交给施工企业。当工程施工结束,面对竣工的时候,建设方会委托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定。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监理机构签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那么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和您谈一谈相关知识。 一、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什么? 1、工程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


·公路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是什么?
    公路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是什么 经济的发展是离不开道路的建设的,只有道路建设的比较成功,经济才能快速的法扎。公路的修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惠及很多群众。但是在公路建设中质量问题也是不能疏忽的,我们就应该知道公路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是什么。 一、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