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违法所得如何收缴?

国家为保护森林资源,将滥伐森林树木的人判定为滥伐林木罪。多人一起滥伐林木有可能成为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多人一起犯罪的话应如何处罚呢?按什么标准处罚?我们为您答疑解惑。

构成共同犯罪,会根据二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主犯从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罚。对于认定是不是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如何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
与单独共同行为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共同行为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须是符合共同行为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符合某种共同行为主观要件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共同行为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共同行为构成要件,就不是共同行为行为,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了。所以,从共同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各个行为人的共同行为故意与共同行为行为的“共同”这一点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我国《刑法》第25条至第29条对共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充当的角色不同,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四种的量刑原则是不同的,下面介绍一下关于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量刑

二、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量刑


(一)主犯
《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二)从犯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而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适应的。

三、滥伐林木罪森林公安立案标准及定罪量刑数额认定标准
立案起点: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重大案件: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大案件: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综上可知,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是按数量定罪,滥伐数量越多,罚款以及刑事定罪越重。林木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林木对于我们自身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十分重视对林木的保护。林场伐木也有每年能够伐木的数量,一旦超出标准便面临着处罚的风险。提醒经营者,一定要注意。



相关内容:

·遗弃罪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当然这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在制定相关法律之后,为了方便更多的人理解,国家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是会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案件的审理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遗弃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遗弃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


·什么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和死刑有什么区别
    死缓制度是我国的独创,它的理论基础是慎杀、少杀甚至不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和刑罚观念。但是还有不少人不知道它与死刑的区别。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您死缓和死刑有什么区别。 一、什么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我国刑法规定的死...


·入室盗窃未遂构成犯罪吗
    一、入室盗窃未遂构成犯罪吗 入室盗窃未遂属于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二、入室盗窃未遂怎么判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


·传播淫秽物品罪判罚是什么
    传播淫秽物品罪判罚是什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至人轻伤二级如何处罚
    寻衅滋事罪至人轻伤二级如何处罚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怎么判刑要依据行为的定性而言,如果确定为刑事犯罪的,按寻衅滋事罪进行量刑,如果只是普通治安案件则不需要判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是如何认定的
    开设赌场罪是我国明文规定的犯罪,一般情况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则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很多人就问,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是如何认定的了,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是如何认定的 201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这个司法解释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开...


·刑事自诉有哪些案件2023
    刑事自诉有哪些案件 一、刑事自诉有哪些案件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非法集资诈骗10万的判刑几年?
    现如今,在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老百姓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我国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在刑法中关于集资诈骗也有明确的条文,确定了量刑标准。个人非法集资十万以上,就构成立案标准。那么非法集资诈骗10万的判刑几年?下面我们结合法律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非法集资诈骗10万的判刑几年?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


·郑州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一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犯罪,那么,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作出了统一的量刑规定,但是各给省市也在这个范围内作出了更为详细的量刑规定。下面,我们一起看看郑州市关于非法拘禁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吧。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破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或盗窃库存的广...


·刑事责任能力人分几种?
    刑事责任能力人分几种?(一)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里应负担的刑事责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责任。(二)必须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这里的“完全”指的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残缺的。比如,有间歇性精神病的行为人就不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首先,在一般意义上,年龄的大小反映了其体力和智力的...


·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
    一、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 1、主观方面 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两罪的共同点。两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牟利是从应然性上来讲的,至于实践中行为人是否牟取到了利益在所不论。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