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运输合同纠纷六大常见实务问题解析是怎么样的?
最新运输合同纠纷六大常见实务问题解析是怎么样的?
一、运输合同关系的认定
(一)运输合同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区分
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由于劳务关系涉及的赔偿规则与运输合同的归责有所不同,导致当事人将运输合同关系经常与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进行混淆。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输服务,因其提供服务导致受到损害的,由其自己承担(由托运人的托运行为导致的承运人损害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雇主与雇员在致人损害方面的责任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运输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从以下角度:
1、主体差异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并无本质差别。侵权责任法并未将雇佣关系中的侵权损害情形进行单独规定。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均系自然人之间形成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提供对应报酬的法律关系。案件当事人中一方为非自然人的,一般不能按照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处理。
2、运输工具的提供及管理方不同
运输合同关系中运输工具一般由承运人提供,并且由承运人管理。具有运输内容的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只提供劳动,并不提供运输工具更不需要参与运输工具的管理。
3、费用结算方式不同
运输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对运输费用的结算按照承运人实际承运标的物的多少或承运次数进行结算。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中,雇主或接受劳务者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进行结算,甚至因雇主或接受劳务者原因使得劳动者不需要提供劳动的,雇主或接受劳务者仍然需要承担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
4、对运输过程是否管理
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均比运输合同关系具有更强的人身依附性。运输合同关系中,在运输过程中,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运输过程并不干预。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应在运输过程中服从雇主或接受劳务者的管理。
实务中有人认为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区别上前者不存在管理关系,后者存在管理关系。但笔者认为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均存在需要提供劳动者服从指挥的相同情况。该情况足以将运输合同关系从上述三种法律关系中区别开来。
(二)是否可直接依据运输合同认定运输合同关系成立
原告通过举证运输合同以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运输合同记载的被告义务为帮助原告寻找承运人,被告仅起到中介作用,实际运费由原告负责向实际承运人给付。此种情形下,被告并非运输合同的主体,不承担承运人违约时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运输合同中约定被告不仅负责为原告寻找承运人,同时也是运费的收取人的,则其实际承担了承运人的角色,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的被告仍然认定为承运人。
二、如何认定承运人人员违法导致的托运人损失
由于承运人管理不善,发生了承运人工作人员中途对所承运的部分货物以劣质货物“调包”的情况,从而导致了托运人损失。承运人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应根据托运人的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托运人的全部损失。
托运人的上述损失包括货物差价损失以及托运人额外增加的费用。额外增加的费用包括托运人因此对第三方实际承担的违约损失、因此而额外支付的仓储费用损失、再运费用损失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即便涉及刑事责任,关于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确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仅系货物损失中的直接经济价值并不等同于托运人的全部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依据上述规定,承运人主张减少损失赔偿责任的理由往往基于两点:1、收货人是否履行了检验义务;2、当事人是否采用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检验义务的审查,主要结合法律的强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及交易习惯确定。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检验义务除特别规定或约定外,仅指形式上的检验义务。
三、运输许可对运输合同效力的影响
运输许可证属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行为对运输主体颁发的行政许可文件。未经许可的违法运输行为,运输主体将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具有禁止性的许可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主体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运输经营主体取得的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而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情况只是违法了道路运输的管理性规定,对于危险品安全运输而言,运输主体实际已经取得了相安全运输的资格。据此,上述行为并不会影响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442号执行裁定书】
四、快递公司错投的赔偿范围是否受格式条款限制
快递公司违反运输合同约定或快递操作规则将邮件错投并最终导致该快递丢失。快递公司应当对托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托运人是否对邮寄物品进行投保或支付其他保价款项并不能成为影响快递公司正确投递的合法理由。
因此快递公司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快递公司在限制性格式条款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尤其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快递公司自行查验权的,应视为快递公司对所承运物品价值已经知悉,快递公司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因其违约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81号民事裁定书】
五、运输合同概数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签订合作周期较长的运输合同时,有时会在合同中约定预计的运输量、运输距离等。例如,在运输合同中约定,年运输量大于等于500吨,年运输距离大于等于10万公里。该类数据只是当事人对履行情况的一种预计。如果运输合同中并未明确上述数据的约束力及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例如,运输量超过约定数量,运输距离不得大于某某距离等类似内容)。
在合同履行周期内未达到上述数据或超出上述数据的,均不能视为当事人存在违法合同约定或一方当事人变更合同的理由。换句话说,当事人拟适用上述数据及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上述数据及逻辑关系的约束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410号民事裁定书】
六、管辖
当事人签订运输合同后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部分事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或子合同。如果运输合同已经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补充合同或子合同约定了关于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只要补充合同或子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并未明确涉及运输合同的所涉内容,则该仲裁条款仅对补充合同或子合同约定的事项有效,运输合同中除补充合同或子合同约定事项外的争议解决均应当由约定法院管辖。
相关内容:
·是不是租赁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
我们都知道生活中,如果要租房子的话,出租方与承租方都会签订一分租凭合同,出租方主要就是为了保证房屋的东西不受损害,防止承租方拖欠房租,那一般签订租凭合同是要签多久呢,那就来了解一下是不是租赁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是不是租赁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
合同到期后,合同自然终止,只要一方不同意续签,出租方可以收回房屋。但如果出租方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要考虑原承租方优先承...
·合同诉讼案的诉讼时效时效是多久?
合同诉讼案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合同纠纷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纠纷,《民法典》规定普通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所以大部分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都是三年。但是,还有一些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比较特别,比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此外,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什么义务
在进行租赁的时候,当事人总是少不了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这也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一种考虑,而现实中,作为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更多的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具体而言,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什么义务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什么义务
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一、要式合同与格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也就是说,对于要式合同,虽然其形式必须是法定的,但其内容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的。
而格式合同则不同,虽然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但其内容却是由一...
·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 合同诈骗如何认定
合同的效力对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律上,根据合同的效力可以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可撤销的合同究竟有哪些呢?此外,在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应该如何认定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明。
一、可撤销的合同有哪些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装修费需要赔偿吗?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装修费需要赔偿吗?看合同约定,没约定的,如果房东解除合同,赔偿剩余残值。租赁方解除合同,房东可以不赔偿《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
·一、租店面签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一、租店面签合同违约金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
·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指的是什么?
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指的是什么?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二、附随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别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
·居间合同的订立是怎样的?居间合同怎么生效?
居间合同的订立是怎样的?居间合同怎么生效? 一、居间合同的订立是怎样的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快递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快递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一、快递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快递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有:双方的信息、服务内容及合作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及支付、违约与赔偿、保密、不可抗力、生效和终止等情况。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简称为协议书,是指在招标完成后业主同接受中标面的一方,按照专用条件所附的格式双方签字的文件。该文件一经签署,施工合同(指后面的“合同文件”)就成立。因...
·合同承诺的期限是多久?
合同承诺的期限是多久
承诺期限是受要约人成立合同的权利的存续期间。承诺的期限依据要约是否定有承诺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二是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1、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有效期的,受要约人应当遵守该期限。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