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包括什么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包括什么

一、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包括什么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赠与不可撤销,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3、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注意例外情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特别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特别注意: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6、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合同法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相关内容:

·店面租合同到期不续约赔偿多少?
     许多人选择开店创业赚钱的前期都是需要租赁别人所有的店面作为其经常性经营的场地,但是既然是租赁的肯定是有到期的时候,而此时因为房东的原因不愿意续租的肯定会对租客造成损失,但是即使有损失合同到期也是没有任何的赔偿的。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店面租合同到期不续约赔偿多少?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应及时退让所租赁的房屋,原则上是没有赔偿或补偿的。 相关知识:...


·合同纠纷开庭后多久判决
    合同纠纷开庭后多久判决 一、合同纠纷开庭后多久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的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只有关于审限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要在审限内作出裁判即可。民事审判审限指从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的次日起至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期间,是人民法...


·用人单位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
    随着您法律意识的提升,一般的人都会与工作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期限到期后,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没有及时续签,从而造成各种交接出现问题。今天,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描述一下用人单位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解决方法。 一、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当事人该如何协议解除合同
    当事人该如何协议解除合同 实际交易中,合同在签订后,无法继续履行是很常见的事情,面对这种继续履行就会给自己带来损失的情况,交易双方一般都会通过协商的方式去解除合同,那么,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该如何协议解除合同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当事人该如何协议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1、法定生效条件尚未成就《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款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特别要件。合同成立后,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完成前,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


·合同变更后的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变更后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合同变更后有什么效力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的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的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的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 可以,《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合同未规定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如何处理
    合同未规定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如何处理 一、合同未规定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如何处理 当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而一方违约时,违约一方仍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可就违约事项进行调解,当双方当事人无法就合同争议事项达到一致意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合同履行相关条例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


·合同生效要件批准手续是必要的吗?
    合同生效要件批准手续是必要的吗?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要赔偿多少违约金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要赔偿多少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要赔偿多少违约金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


·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盖章吗
    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盖章吗 一、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盖章吗? 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盖章,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违约金的书本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更改
    合同违约金的书本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更改?可以,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民法典》第...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