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继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直接关系到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中亦有争议,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这是《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另外,有观点认为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了赡养义务,也可以认定为双方形成抚养关系,但是这一理解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继子女对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是符合社会道义的,但成年继子女并没有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条件,而且此时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不是法定义务,不能因此认定形成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旦认定就等于双方形成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赡养义务便成为法定义务,显然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这恐怕会大大打击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事实赡养的主动性。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虽然如前所述有观点认为判断标准是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但单纯的给付一定钱财,而不在一起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生活、学习没有任何关心照顾、培养,不宜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特殊情况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时,例如子女未成年便出国留学、继父母在外地工作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要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就要注意抚养行为和赠与行为之间的区别,抚养关系下给付生活费一定是一种长期的、持续的负担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行为,费用的数额相对稳定;而赠与则是偶尔的给付行为,给付标的的价值不确定,一般每次给付都含有特定用意。对于赠与行为,即使继父母赠与继子女的财物较多,可能超出继子女所需的抚养、教育费用,也不能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是五年,但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只是若抚养时间不长,比如只有1、2年,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继子女并不是亲生子女,所以就涉及到权利的问题,与亲生子女对比,权利存在何种区别,法律规定,继子女和继父母如果存在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的权利参照婚生子女的权利。



相关内容:

·一、离婚时女方要求的离婚赔偿事由可以?
    一、离婚时女方要求的离婚赔偿事由可以有哪些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


·过继子女的条件是什么?
    过继子女的条件是什么? 一、过继子女的条件是什么? 1.在孩子需要过继的时候,被收养的孩子要符合以下条件。 (1)失去了父母,变成了孤儿的孩子。 (2)无法查找到亲生父母的被遗弃的婴儿或者儿童。 (3)因为有特殊情况导致亲生父母没有能力去抚养的子女。 以上所提到的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均要满足14周岁以下。 2.在孩子需要过继的时候,收养孩子的一方应该要符合以下的条件。 (1)收养人...


·哪些情况下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哪些情况下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二、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


·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对方不给子女抚养费的,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前夫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


·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与对方家庭成员关系无法调和、夫妻双方对是否生育存在严重分歧,等等。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诉讼离婚多少钱 离婚请律师大概需要多少钱
    虽然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但无论是哪一种此时都是需要达到了规定的条件之后,夫妻最终才有可能解除婚姻关系的。而其中也会涉及到一些费用的支付,其中诉讼离婚的费用要高于协议离婚,那到底诉讼离婚多少钱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诉讼离婚多少钱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


·离婚双方在探视期间注意什么?
    对于离婚的家庭而言,子女永远是双方牵挂。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的一方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应该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了。这种权利是对方不能无故剥夺的,应该双方协商一个比较好的探视方式。那么,离婚双方在探视期间注意什么?下面就让我们来告诉您吧。 一、离婚双方在探视期间注意什么? 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


·离婚双胞胎抚养费怎么判?
    一、离婚双胞胎抚养费怎么判?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


·关于婚前保健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婚前保健我们需要注意什么?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父母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规定是什么?
    父母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规定是什么? 一、父母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规定是什么? 父女家庭财产分配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 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人,现住________。系下列立约人之__父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如果缺席怎么办?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如果缺席怎么办?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缺席判决是可以的: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


·一、诉送抚养费增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诉送抚养费增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要求增加。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子女可以...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