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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房多卖谁优先受偿?

对于一房多卖谁优先受偿?

一房多卖一般是查封在先的就会优先受偿;同时还有谁先申请谁就可以先得到赔偿;一房多卖是属于民事纠纷,在第三人发现了之后那么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返还所有的赔偿款。

一、对于一房多卖谁优先受偿?

查封在先的优先受偿。如果房产查封前存在抵押,则房子拍卖后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才能由查封人后享有相应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三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重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从以下方面把握: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2)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

(4)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

(5)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

(6)行为人在违约后的表现等。

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地去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优先受偿权的特点表现为:

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后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

通常如果我们打算买房,需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先检查开发商的证件是否齐全,只有证件齐全了,才能保证你买的房是合法合规的,日后才是稳妥没有风险和隐患的,那么这些证件是什么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三、首先介绍五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个证是需要建筑单位首先去政府规划部门申请审批的,需要政府部门划拨和出让土地用于房屋建设,如果审批通过,才会给予发放这个证的,也就说明了这个项目位置范围是合法合规的。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个证用来证明这项建筑工程是符合城市建设的需要的,才会出具法律凭证的。

3、《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个证是需要开发商向城市各级人民政府申请,准予开放商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这个证主要包括这么几个方面,首先需要土地使用者的名字,土地的具体位置,用来做什么用的,土地的具体面积是多少,使用的年限具体多少年,和“四至”范围。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没开工前需要获取这个凭证才能开始施工,如果没有这个证,那么这个房子就是违建,会有拆除的风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这个也是房屋产权登记时候需要提供的依据。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房子建好后不能够直接开始售卖,需要先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这个批文,只有这个批文后才能开始正常的售卖。

四、其次介绍两书: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个当我们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后,两书就作为了补充约定,保证了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是合格有保证的,如果房屋出现了问题,开发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五、最后是介绍一表:

"一表"是《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个表里面每一项都是需要报有关的主管部门去备案的,所以一定要检查好,任何一个项目有疏漏,这个楼盘都是不合理合规的,被列入黑楼的,是无法入住的。所以购房者一定要详细的检查这些资料,只有都全了买着住着才是放心安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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