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撤回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法律结果是什么?

撤回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法律结果是什么? 一、撤回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该通知在法学上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一个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法律行为的效力(劳动合同解除)并不是在通知发出或劳动者收到该通知时即生效,而在至少30日以后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所称的解除日期到来之前,原劳动合同尚未被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效力尚未发生,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之前的解除通知,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二、撤回的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解除以前已经作出的履行是否有效,换言之,解除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处理,这是合同解除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溯及力,则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解除原则上应产生溯及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特别是在非连续性交易的合同中,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各种权益。在因一方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已经履行了其义务的,违约解除具有溯及力对他有利。如果合同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则意味着使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而已经履行的部分就就不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从而并不能保护无过错当事人或者非违约方的含法权益并制裁违约方。
不过,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如果运用溯及力的原则,则对无过错方当事人或者非违约方是不利的,甚至对第三人也不利。鉴于此,《合同法》才作了灵活的规定,即从当事人请求返还权角度进行规定。这就是说,合同解除是否返还已经履行的部分由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在因严重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多为非违约方,也即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来决定:他要求返还的,对方应返还(不能返还时进行赔偿的除外);他不要求返还的,应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实践中,不能返还而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的情形主要是:
1、对于一些以使用标的物为内容的,如租赁等,一方在实际使用标的物经过一定期限以后,很难就已经使用和收益的部分作出返还。
2、在承揽、保管、仓储、委托、居间行纪等提供某种劳务的合同中,一方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另一方接受了这些劳务,由于劳务本身是一种无形资产和利益,很难以同质量、同数量的劳务来返还。所以,这些劳务性的合同的解除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一般无溯及力。特别是在委托中,由于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在处理事务中常常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如果委托合同的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将会使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为的各种委托行为失效,使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失去基础,这就会给善意的第三人造成损害,也影响到交易秩序的约定。因此,委托合同的解除一般不应具有溯及力。
3、如果一方在接受履行以后,将标的物转移给了善意的第三人,而当事人又迫切需要解除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合同解除不应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以避免对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
合同解除的,在不能返还或者当事人不要求返还的情况下,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应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主要是要求对方补偿或者赔偿损失。例如,有关劳务性的合同解除后,提供劳务并无过错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补偿该劳务的报酬;租赁合同的,可以就租赁物使用支付相应使用费;标的物转移给善意第三人的,可要求对方按标的物价值支付款额。
总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要求恢复原状的,对方应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如依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不宜恢复原状的,合同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
综上可知,撤回解除合同通知书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上都是可行的,我们为您总结了以上内容,撤回解除通知书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依据,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您对于解除合同的相关知识还有疑问的话,请你联系我们的律师。



相关内容:

·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怎么办?合同约定管辖权不明确,就按法定的法院管辖。在签订了合同之后,有可能会和对方产生一些合同上的纠纷,这些纠纷问题如果比较小的话,可以双方解决,如果比较大的话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


·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哪些内容 一、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哪些内容?
    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哪些内容 一、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哪些内容?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除具有要物性的特征外,还具备下列基本特征:第一,从属性,其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亦无效(《担保法》第5条第1款后段);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第二,要式性,即原则上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合同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合同违约金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


·合同终止后社保什么时候结
    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单位就需要在15天内为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或者停保手续。那么社保也就解除了。一般情况下单位都会及时解除社保的。如果在15天内单位没有停保或者办理社保转移,员工可以和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员工要求早点停保,那么是可以在离职时和单位协商一致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


·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最高是多少
    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最高是多少1、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倍。2、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4、担...


·融资居间合同纠纷案例,融资居间合同怎么写?
    融资居间合同纠纷案例,融资居间合同怎么写? 一、融资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现实生活中,关于融资居间合同纠纷案例不少,不过具体的案例拥有着具体的案情,而不同的案例在处理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二、融资居间合同怎么写? 委托方: 住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以下简称第...


·录音证据可以推翻协议合同吗?
    录音证据可以推翻协议合同吗?录音证据可以推翻协议合同,有欺诈或者通过强制手段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只要证明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可以取消合同的效力,所以录音是有效的。可以申请鉴定,如对加盖印章或签名进行鉴定。一般的合同只要是双方协商好的,没有上述的欺诈和显失公平还有强制等手段的情况,这合同就是有效的,要取消要通过协商,如果对方不同意,依旧要履行合同义务。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撤销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可撤销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若想撤销合同就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可撤销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撤销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解说。 一、可撤销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


·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怎样的
    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怎样的 一、解除条件的赠与协议书 解除条件的赠与协议书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武汉市 区 街 路 号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武汉市 区 街 路 号 甲方与乙方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为帮助乙方在武汉市区购房,甲方拟赠与乙方一定金额的货币,乙方需对甲方克尽孝道与瞻养义务,为此签订本协议。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无偿赠与乙方...


·合同诈骗罪被害人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可以说合同诈骗罪就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诈骗犯罪,主要是因为这种犯罪行为存在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那么合同诈骗罪被害人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诈骗罪被害人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


·合同承诺的期限是多久?
    合同承诺的期限是多久 承诺期限是受要约人成立合同的权利的存续期间。承诺的期限依据要约是否定有承诺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二是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1、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有效期的,受要约人应当遵守该期限。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该...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