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合同到期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合同到期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呢?是否会自动终止,有的朋友可能还会面临还想要在同行中继续就业等问题,那保密协议会不会对以后就业造成严重影响,让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劳动合同期满,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期满,保密协议期限未满的,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禁业限制,劳动者履行了禁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保密协议有效,劳动者离职时负有依据保密协议或者条款来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义务。1、如果劳动者既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也没有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则劳动者离职后拥有完全的自由择业权,在择业方面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即使从事与原单位业务相同的工作,原用人单位也无权追究劳动者的责任。2、如果劳动者既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也没有在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离职时只负有依据保密协议或者条款来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义务,但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可以从事与原单位业务相同的工作,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则劳动者离职后,在用人单位严格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前提下,劳动者不但负有遵守保密协议约定的义务,而且要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二、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你所签订的无期限的协议超过二年的部分是无效的,另外单位在两年内还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合同到期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呢?上文告诉我们劳动合同期满·但是保密协议期限未满的,该保密协议应当是继续有效的。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合同某一条款的效力,当然这个条款必须是可以脱离合同单独存在的,就算合同无效该条款也是有实现的可能性的。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合同到期保密协议是否有效的相关内容,希望您看过之后会有所帮助。



相关内容:

·动产抵押合同的诉讼时效期是多长?
    动产抵押合同的诉讼时效期是多长?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


·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赔偿吗?
    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赔偿吗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一、试用期没过没签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试用期没过没签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不可以随时辞职,虽然单位没有同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但你仍然应当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离职;当然,同时你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


·合同会签管理制度范文
    合同会签管理制度范文 合同会签能够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实践中广泛采用,特别是单位、公司、企业等。建立规范的合同会签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合同会签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今天,我们就为您带来合同会签管理制度的范文,供您参考使用。 合同会签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规范集团合同的会签管理,理顺工作流程,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工,特制订本规定。 一、会签流程 (一)会签程序前期准备工作: 1、承办部门经办人应准...


·要式合同如何处理
    要式合同如何处理 一、要式合同如何处理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


·无偿产品销售合同具体是什么
    一,无偿产品销售合同具体是什么销售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销售合同需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销售合同的签订程序具体可概括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合同销售额就是合同上写明的数额,至于实际销售额的,如果有差别的话,就是销购双方存在暗箱操作的,利用这种方式来避税等。签订销售合同是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一份销售合同签订得好坏,不...


·法律规定合同形式有哪些?
    法律规定合同形式有哪些 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中,《民法典》继承并完善了它,在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


·承包合同违约金计算的方法
    承包合同违约金计算的方法 一、承包合同违约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


·做出解除合同赔偿的标准该如何计算
    做出解除合同赔偿的标准该如何计算 一、解除合同赔偿的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等。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美容院转让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美容院转让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店买在装让,其实在转让的时候需要办理很多手续,其中就包括签订转让的合同,也就是某店转让合同,这个合同主要就是来保障双方的利益,以及店的使用权的过户,因此要对转让合同要有所了解,那美容院转让合同协议书怎么写?下面就详细介绍。 美容院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常住(现住)地址: 联...


·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吗
    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吗?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签订合同后并不是就会一帆风顺达到合同既定利益的,很多时候因为一方违约或者其他原因都会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形,那是不是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呢?请看我们的解答。并不是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一)需要发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


·合同法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法合同生效要件 一、一般要件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言之如下: 1.行为人在缔约时...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