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一方出轨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一方出轨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一般来说,一方出轨对孩子抚养权影响不是很大。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是以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为原则。在实践审理中,孩子的年龄以及目前跟随哪方共同生活,对抚养权的归属具有较大的影响。具体来说:

(1) 两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一般都是归母亲的,除非母亲这边有极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

(2) 两周岁到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若双方已经分居,孩子一直跟随哪方生活并且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法院考虑到尽量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判决孩子由该方继续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若双方没有分居,法院一般综合衡量哪方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例如双方的经济条件,哪方父母能够帮忙照顾孩子,哪方学历更高,哪方有独立住房等因素,在综合衡量哪方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会比较大。

(3)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归属主要看孩子的意见,孩子表明愿意跟谁共同生活,法院一般就会将抚养权判给谁。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地区,对于六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也会参考孩子的意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父母一方存在严重婚姻过错,尤其是对孩子有过暴力行为时,法院很可能会将子女抚养权判归另一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一条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哪些情形对女方争抚养权有利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2、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3、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4、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8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实践中,如果一方因为出轨而直接对孩子不管不顾,主要还是由另一方在实际照顾孩子的饮食起居,在孩子的学习成长上面给予帮助的话,这个时候夫妻离婚,自然出轨的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要小很多。但从大多数情况来看,出轨其实对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并不会有太大影响。


相关内容:

·哪些情况不用找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肯定就是专门打离婚官司的律师,在有些人的观念里面,只要是进行离婚诉讼的,就一定要找离婚律师,其实不然,在这些情况下,其实用不着找离婚律师。那究竟哪些情况不用找离婚律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结果明确可预料,不要找律师 有些离婚案子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很简单,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来。 比如,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全额付款,办理完产权证后与另一方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一方...


·离婚经济补偿条件是怎样的
    离婚经济补偿条件是怎样的 依据规定,可以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条件如下: 1、夫妻已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别所有 (1)夫妻双方采取约定的分别财产制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能够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双方婚内财产是明确约定好分别所有的,即在约定财产制下,才有协商是否能多给一笔离婚经济补偿的可能;如果夫妻财产是采用法定财产共同制或者约定财产共同制,那...


·一、怎样离婚财产不会分对方?
    一、怎样离婚财产不会分对方?1、无论怎样离婚对方都是有权利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


·一、离婚不要财产快吗,是合理的吗?
    一、离婚不要财产快吗,是合理的吗?离婚不要财产也是合理的。夫妻之间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的需要签订一定离婚协议书,如果决定不进行财产分割的需要双方达成这一致并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的体现出来,签字公正之后方能生效。如果是起诉的方式离婚的可以在起诉书中体现相应的财产分割的内容。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被告团伙诈骗重婚法院能不能起诉?
    被告团伙诈骗重婚法院能不能起诉?被告团伙诈骗重婚法院能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及六机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重婚案件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重婚案件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不需要采取侦查手段就可以调查清楚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对于其中证据不足需要采取...


·婚前财产再婚后子女如何分割?
    婚前财产再婚后子女如何分割? 一、婚前财产再婚后子女如何分割? 这个涉及到继承人的问题,遗产继承人第一顺序就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这里的子女就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如果你的情况是属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话,那这子女就有权利继承你们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


·一、联系不到孩子父亲怎么起诉要抚养费?
    一、联系不到孩子父亲怎么起诉要抚养费? 联系不到孩子的父亲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抚养费并非非要自己找到孩子的父亲才行。 1、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达包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在内的所有法律文书。如果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


·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有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会要求对方作出损害赔偿,这样的要求也不是所有的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还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中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才行。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所调整的夫妻关系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配偶的身份权植根于婚姻的自然性能和社会功能,经由人伦秩序和道德化提炼,最终外化到法律层...


·夫妻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夫妻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办?夫妻离婚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来进行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一方想离婚,但是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若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但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案件会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法院会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判断标准审理案件,若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可能,一般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不会判决离婚。若法院经审理认为...


·婚姻法离婚抚养权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抚养权的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正常情况下,孩子的抚养问题肯定是应该夫妻双方都共同努力的。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针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以后都有相关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婚姻法离婚抚养权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婚姻法离婚抚养权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


·离婚精神病人的财产分配原则是怎样的与精神病人离婚
    离婚精神病人的财产分配原则是怎样的与精神病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上应该一人一半,但是需要考虑精神病人一方离婚后的生活问题,通常会多给与部分的补偿。在我国法律中将精神病人称作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拥有财产是事实行为,精神病人具有权利能力,所以可以拥有财产。二、精神病人的权益首先,要维护精神病人的人权。精神病人是受疾病侵害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加以欺辱、歧视或虐待。对精神病人的工作和生活应予以...


·对于国家机关,监视居住由哪里执行?
    对于国家机关,监视居住由哪里执行? 一、对于国家机关,监视居住由哪里执行?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