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刑法故意伤害罪怎么处罚

刑法故意伤害罪怎么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犯故意伤害罪能从轻处罚吗1、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偏轻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2、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1-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3、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2— 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害人系轻伤(轻伤偏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4、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5、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或者拘役。6、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7、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者亲属间因家庭琐事而致人伤害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8、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若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免除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9、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要是仅仅给对方造成了轻微伤的,那么就不能直接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这也算是违法行为之一,毕竟每个公民的人身健康都是受到了法律保护的,此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在报警之后,往往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对行为人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的处罚。



相关内容:

·集资诈骗罪的入刑标准是怎样的
    集资诈骗罪的入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集资诈骗罪的入刑标准是怎样的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


·走私罪减刑怎么减
    监狱对走私罪服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减刑材料,法院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书。减刑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


·行政拘留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拘留回执单怎么规定?
    行政拘留属于我国常见行政处罚中新的一种,我国对行政有具体的法律规章制度。那么,行政拘留具有什么特点呢?行政拘留回执单如何规定的呢?今天我们将收集相关法律知识,对此想管我问题进行简单介绍,希望能够帮助您。 一、行政拘留依据的法律有哪些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


·死刑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变更死刑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刑事处罚中最严重的刑罚就是判处死刑,而在死刑里面具体又分为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如果是死刑立即执行的话,则就需要了解具体的死刑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死刑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在我国被判刑多久会被拘留
    在我国被判刑多久会被拘留从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所需要的时间一般是七个月左右,但因为这期间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出现,所以在特殊时候也许从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的时间会很长。二、拘留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天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


·刑事案件抗诉都需要什么手续材料?
    一、刑事案件抗诉都需要什么手续材料? 1、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诉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申诉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并加盖该法人或组织的印章; 2、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复印...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有哪些
    在故意杀人罪当中,造成的最严重的损害结果自然也就是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有些时候虽然是故意伤害,但最终过夜出现了致人死亡的损害结果。这就让一些人分不清楚了,究竟这个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之间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有哪些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异同是什么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异同是什么?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相同点1)都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2)都是暴力、胁迫的行为方式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2、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1)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我国刑法对偷税漏税罪刑事责任有新增规定吗?
     一、我国刑法对偷税漏税罪刑事责任有新增规定吗?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偷税漏税罪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


·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有哪些?
    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有哪些?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


·寻衅滋事构成轻微伤,还会被判刑吗?
    寻衅滋事构成轻微伤,还会被判刑吗? 寻衅滋事罪所包含的内容不仅仅是我们平常所认为的打架斗殴事件,寻衅滋事包括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公共场合的无理取闹、任意损坏公共设施,甚至我们在电视上看到,有人以自杀自残相威胁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都属于寻衅滋事。那么,寻衅滋事构成轻微伤,还会被判刑吗?我们为您整理如下答案: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一、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