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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刑事案件审判越发复杂,刑事司法鉴定对于明晰刑事案件复杂的真相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作为审判刑事案件的依据。而我国刑事鉴定目前存在重复鉴定等诸多问题,为了规范刑事司法鉴定,有必要对刑事司法鉴定标准多加关注,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了解 ?刑事司法鉴定标准 ?的内容吧。

一、刑事司法鉴定问题

1、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多种管理机制并存,导致了“鉴侦合一”现象

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系统内部设立鉴定机构,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同时具有“执法者”的身份。这直接导致了“鉴侦合一”、“鉴检合一”的现象。既然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那么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社会角色。而这种双重身份的存在,无法从制度上保证鉴定人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揭露和追诉犯罪,它们的鉴定是控方证据的组成部份,即使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群众有时也会认为鉴定人员同侦查人员同属一个单位,缺乏回避,从而信任度下降,公信力大打折扣,影响司法鉴定的社会效果;同时,侦查机关在自己的诉讼阶段,独立地进行鉴定,也容易导致司法鉴定的暗箱操作,容易造成司法不公。

2、侦检机关垄断鉴定启动权,当事人无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各机关颁布的诉讼规则,关于当事人参与鉴定程序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当事人除了拥有知悉鉴定结论的权利和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权利外,再无其他权利。对于鉴定的启动,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任等等,当事人一方毫无置啄的机会[4]。有些地方连对鉴定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都无法落到实处,整个鉴定程序毫无当事人的身影,而鉴定结果却与其利益息息相关。鉴定权成为了一种准司法权,当事人、被指控人只是准司法权作用的客体。

二、刑事司法鉴定标准

(一)听器听力损伤标准

1、 重伤一级

(1)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2、 重伤二级

(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轻伤一级

(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双耳外耳道闭锁。

4、 轻伤二级

(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 轻微伤

(1)外伤性鼓膜穿孔。

(2)鼓室积血。

(3)外伤后听力减退。

(二)视器视力损伤

1、 重伤一级

(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3)双眼盲目4级。

2、 重伤二级

(1)一眼盲目3级。

(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3、 轻伤一级

(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4)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4、 轻伤二级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斜视;复视。

(5)睑球粘连。

(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 轻微伤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综上所述,近年来,随着科学的进步,刑事犯罪也越来越来复杂。刑事司法司法鉴定由于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因而对于保证案件的审判公正有重要作用,对诉讼产生重要的影响。上述刑事司法鉴定标准有利于解决现存刑事司法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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