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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后关押通知书发放机构是哪个


一、刑拘后关押通知书发放机构是哪个?


是公安机关,一般是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是如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能会延期。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其中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是: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二、刑事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刑事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刑事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关押的概念要具体的理解的,因为从刑事拘留之后犯罪嫌疑人就已经被关押,但刑事拘留后的关押和逮捕后的关押以及判决完毕之后的关押,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每一个不同的关押阶段,司法部门所需要制作的通知书也是不一样的,犯罪嫌疑人和家属收到通知书之后,自然就会知道发放机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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