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军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军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用土地管理,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用土地是军队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陆军设防、海防、空防、通信、二炮阵地、军队人防工程,试验场地,试验基地,训练场,靶场等国防工程用地;


(二)部队、机关、院校、医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干休所、家属院等营区用地;


(三)军用仓库用地;


(四)军用铁路专用线、公路支线和输水、输油、输气管线用地;


(五)军队系统工厂、农场、马场、矿山、林场、果园、养殖场、盐场等用地;


(六)军队系统的宾馆、招待所、商店等用地;


(七)军队明确保留的旧机场用地和其它用地。


第三条 军用土地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合理使用,保障战备需要,方便部队生活,充分发挥土地的军事、经济效益,为国防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军用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下的按级负责制。各级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应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管理和使用好军用土地。


第五条 全军官兵都有保护军用土地的义务,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准变卖、丢弃,不准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兑换以及改变其用途。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军用土地的调配处理权集中于中央军委、总部。总后勤部负责全军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各级后勤部门负责本辖区(系统)军用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各级司令部、政治部有关业务部门应协同配合,维护军用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全军土地管理机构设在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下简称各大单位)的土地管理机构设在后勤基建营房部,分别负责承办全军和辖区(系统)军用土地归口管理的业务工作。


未设置土地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的单位,其土地归口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营房部门负责。


各用地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军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维护。


第八条 全军土地管理局职责:


(一)宣传并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军用土地管理规定、办法;


(二)负责全军军用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


(三)承办全军军用土地的使用权调配、转移、变更等有关事宜;


(四)监督检查全军军用土地的管理、使用情况,指导用地单位依法合理使用土地。参与违法用地案件的检查处理;


(五)拟制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定额、规划和计划,汇总、审核、申请军队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协助办理征地有关事宜;


(六)协调有关部门商请地方政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解决军事训练、演习、国防施工等工作中,涉及与地方的重大土地纠纷问题。


第九条 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职责:


(一)宣传并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区域(系统)军用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


(三)承办本区域(系统)军用土地的使用权调配、转移、变更等有关事宜;


(四)监督检查本区域(系统)军用土地的管理、使用情况,指导用地单位依法合理使用土地。参与对违法用地案件的检查处理;


(五)拟制上报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计划,协助办理征地有关事宜;


(六)协调有关部门商请地方政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解决军事训练、演习、国防施工等工作中,涉及与地方的土地纠纷问题。


第十条 大单位以下各级后勤部门和用地单位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依法管理和保护好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二)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地籍、地权、用地管理工作;


(三)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土地管理、解决军地之间的土地纠纷等方面的事宜。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团以上单位,应加强土地管理,做好军用土地的调查(含测量)、登记、统计、档案和动态监测等地籍管理工作,为合理规划使用军用土地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移交、转让、出借、兑换军用土地,按《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军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不论数量多少,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改变国防工程设施区内土地用途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批准。


(二)改变营区、库区、工厂用地和农场、马场内耕地用途时,不涉及部署调整的,报总后勤部批准;涉及部队部署调整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批准。


(三)改变其它土地用途的,由各大单位后勤部批准,报总后勤部备案。


(四)改变土地用途时,不得危及或妨碍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利用空余场地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按国家和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移防或撤销,其使用的土地(含地籍档案),应及时向接管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不准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用地单位要保护军用土地的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污染和撂荒耕地。


第十七条 在军用土地内开采矿藏,必须按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办理。开采后能够复垦利用的土地,用地单位应负责恢复利用。


第十八条 军队单位内部的土地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或双方的上级处理;涉及到大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大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总部裁决。军队与地方的土地争议,军队用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总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争议解决之前,应维持现状。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应对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并向当事者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提出处罚建议。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


第四章 用地与审批


第二十条 制订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必须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实行定额管理。能内部挖潜的,不另征新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使用好地。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申请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在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查的基础上,由各大单位后勤部汇总,于当年8月30日前上报总后勤部;


(二)全军的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经总部审定后,于当年9月30日前,由全军土地管理局上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委员会和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三)总后勤部根据国家分配的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军队年度用地计划;


(四)用地单位持批准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用地计划批文,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五)应急战备工程等急需征用土地的,可简化申报、审批手续,用地指标可在全军当年土地计划中调整解决,或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当年计划中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单项工程征用耕地1000亩、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总后勤部专项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大单位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征地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总后勤部。


第二十四条 军队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需要开垦荒山、滩涂等土地,事先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垦荒手续,并及时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保护、利用、节约军用土地成绩显著的;


(二)在土地管理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利用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在地籍、地权、用地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变卖、转让、出租、出借、赠送、兑换军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没收非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二)不服从土地调配或不按批准权限调配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三)利用土地行贿、受贿的,按三总部有关规定,没收赃款、赃物,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违反地籍管理有关规定造成资料损坏、丢失、泄密的,给予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构成犯罪的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大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后勤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军队用地也有着非常严格的审批流程,由军队系统所修建的这些宾馆、招待所等也列入了军队用地的范围,当然,在特殊的情况下,军队内部也有可能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如果确实需要这样的话,军队内部都需要报至后勤部批准的。但再怎么改变,也不能把军队的土地使用权改为商业性质的。




相关内容:

·宅基地房屋遗赠扶养协议
    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扶养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 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为此,就遗赠扶养相关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所有的如下个人财...


·对于农村土地使用证丢失怎么补
    对于农村土地使用证丢失怎么补农村土地使用证补办流程:1、向所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递交补办土地使用证的申请;2、当地相关部门会派人前去核实自发证起房子是否保持现状及有没有扩建等情况;3、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需要登报说明遗失情况;4、按当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携带资料前去补办。二、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


·年最新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县城总体规划区(包括关口村、马家园村、小河坪村、老寨坪村、冯家坪村、老虎洞村、中华山村、大垭口村、白羊坡村、桂花树村、黄茅坪村、望水村、河坪村、施立坪村、竹坝村、育红桥居委会、精神堡居委会、花园堡居委会、三光坪居委会)。 补偿标准:耕地:44240元/亩;菜地:48664元/亩;果园:48664元/亩;茶园:...


·回迁土地使用期限有多久?
    回迁土地使用期限有多久?在生活中,许多年轻人由于资金不充足会选择买二手房解决燃眉之急,但是二手房的土地使用期限还有多久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为如果年限到期,需要额外支付一大笔土地出让金,十分不划算。下文对回迁土地使用期限有多久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土地使用年限的定义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


·东莞征地拆迁暂行规定中公共基础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东莞征地拆迁暂行规定中公共基础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东莞征地拆迁暂行规定 根据东莞市各镇街和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以镇街和园区为单位将集体土地划分为两类片区: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长安、虎门、厚街、石龙、寮步、常平;第二类片区范围为第一类片区以外的其他镇和园区。两类片区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娄(身份证号) 性别:男 年龄:岁 民族: 住址:省县镇  电话:被告: 性别:男 住址:诉讼请求:1:返还被侵占承包地,并清除被侵占承包地上的所有杂物;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3: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三人: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日,原告经发包方同意,与第三人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其户的承包土地...


·我国规定在外地怎么起诉离婚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已经越来越快,其实也是出于这一点的原因,导致我国现在的人口流动是非常大的。很多夫妻在结婚以后,虽然说是在本地办理的结婚证,但是实际上却是在外地生活,如果想要离婚的话,也只能在外地起诉离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我国规定在外地怎么起诉离婚? 一、我国规定在外地怎么起诉离婚? 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但要以诉讼方式才可以。回登记结婚地户口处办理则不用诉讼。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


·广州商业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广州商业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商业用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作为很多商业的经营者,在租赁场地时考虑的问题之一就是商业土地使用期限。商业土地的使用期限对商业活动的开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订立买卖和租赁商业用地时要予以明确。那么,广州商业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商业用地 1、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房地产纠纷起诉应注意什么
    房地产纠纷起诉应注意什么 对下列房地产纠纷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房屋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2023上调后是什么?
    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上调后是什么山东省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全面上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本次调整要求,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上调幅度控制在10%至50%范围内,最低征地区片地价标准提高到5万元/亩以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法定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含地上附着物、青苗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费,原则上是本区片范围内实施征地的规定价格。本次标准的制订在公正、公开的原则...


·购买楼房时一定要有楼房的土地使用证吗?
    购买楼房时一定要有楼房的土地使用证吗?在城市中心,我们会看到许多商品房,这些商品房的业主都会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这两种凭证是对业主合法拥有该处房屋的证明。但在城市的郊区或者二三线城市,我们还可以看到许多楼房的存在,这些楼房可能是较久以前个人自建的,有些楼房并没有土地使用证。那么,购买这些楼房一定要有楼房的土地使用证吗?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买房一定要有楼房的土地使用证吗? 在买房时应查看该处...


·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是多少?
    公民在依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就可以按照自己意愿将土地进行租赁、买卖等,但是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用途。房屋在租赁时,双方当事人需要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租赁期限以及双方的责任等,在期限届满后,租客需要办理房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是多少?土地年租金是指土地使用者按年向国有土地资产的代表(政府)缴纳的地租,其实质与土地出让金一样。土地年租金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在经济上的体现。...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