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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是否可以查夫妻共同财产?

一、法院是否可以查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是可以查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一方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财产公证查清夫妻共同财产。

1、 如果夫妻双方还住在一起的,可以在对方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发现对方存折或者银行卡,将相关财产复印或将号码抄下来。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的,但具体知道哪家银行开的户,一般也可以查询到储蓄信息。

2、由于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的逐渐重视,调查私人财产是不被允许的。有权调查个人财产状况特别是私人银行账户的,只能是公安、法院等法定的职能部门。

如果需要走正当的途径的,则可以在离婚时通过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不过,在某些地区,很多银行会拒绝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进行存款调查。因此,只能选择申请法院调查。

3、动产的查找尤以机动车辆查找居多。被执行人有无车辆、车辆状况如何只需到有关部门查询即一目了然。 不动产的查找则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由于不动产也需经过登记,故而对不动产的查找也较容易。

4、知识产权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权利,它也可以成为被执行的对象。一般通过查看证书、作品及必要时向国家专利局、商标局查询的办法取得这方面的详细资料。当然,知识产权依法经拍卖、变卖之后才能具体地执行。

5、对于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已到期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可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对于预期的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先予以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二、相关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必须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法的认定,在认定后才可以做出公平平等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个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要求进行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私自转移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是无权查对方财产的,只能由司法机关执行相关财产保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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