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产权车位是不是偷税漏税?
销售无产权车位是不是偷税漏税?
一、销售无产权车位是不是偷税漏税?
不算偷税漏税;
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与销售商品房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收入、成本并入对应的项目类型,计算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说明:“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式,应该是出售所有权以外的方式,包括转让永久使用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说明:该文件明确说明了,停车场(库)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与有无产权没有关联。
3、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二、新刑法对“偷税罪”的新表述
对比新旧法律条文的修改(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附后),可以看出:
1、摒弃了偷税概念。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
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2、设立了逃税罪名。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变化,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更多倾向于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角度进行考量,对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宽大处理。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比较符合当前提倡的“社会和谐”。
3、对逃税的手段采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4、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修改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尊重了纳税人类型、规模、情形等特点,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这既强化了对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依法保护,也突出了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深化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意识的不断增强。
5、增加了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这是对偷税罪的最重大修改。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单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罚款)决定书,是否已积极缴纳了罚款,是判断逃税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
6、对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比例标准不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列举。即“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处罚的除外”,体现了对有逃税行为屡教不改的人从严处理的立法思想。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还必须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7、对有关犯罪行为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新刑法将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及单位都不予细分,全部列入了犯罪主体之列,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扩大了“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放松了对“偷税”的界定。同时,对有关犯罪行为由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比现行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的性质,进一步规避了法律盲区,减少了企业钻空子的可能。
8、明确了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问题。根据刑法总则第12条规定,对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对新刑法颁布前的偷税犯罪行为还应当追究,但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看行为人是否符合新刑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个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应追究;二是看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具体讲,就是凡未移送的以及以后查处的涉税案件,只要符合新刑法相关要件的,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在所有行政救济期限全部结束后执行移送。此外,涉税条款中“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其“5年内”是指从2009年2月28日起往前计算。
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无产权的车位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要合法的缴纳税钱,但对于购买车位的人来说在买此类形车位的时候一定要和双方协商好,双方一定要签订合同,没有产权的车位是没有保障的,只有按照合法的程序来,才不会让自己受到损失。
相关内容:
·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诉讼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1、起诉书;2、证据材料;3、原告身份证以及证明被告的资料;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二、自己怎么去法院起诉确定管辖法院,起诉欠款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生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需要对事故责任加以判定,最终确认肇事方
生交通事故,无论大小都需要对事故责任加以判定,最终确认肇事方。相关责任认定工作将由交警做出初步判断,因此当事人在报警之后应该尽量保持现场的原貌,等待交警赶到进行处理。那么常见交通事故责任判定原则是什么呢?为您解答。
一、常见交通事故责任 判定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
·刚刚买的新车有必要在划痕险吗?
刚刚买的新车有必要在划痕险吗?
根据自身的条件视情况而定,
划痕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即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可投保划痕险;
划痕险全称车身划痕损失险,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可投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划痕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即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可投保划痕险。划痕险全称车身划痕损失险,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可投...
·高速入口匝道走错倒车现场罚款吗
高速入口匝道走错倒车现场罚款吗?高速入口匝道走错倒车的这种违章行为不是现场罚款的,法律上规定的现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依法处以20元以下罚款。这主要是因为对20元以下罚款,当场收缴可以减轻银行收受罚款的压力,对当事人影响也较轻。若到银行去缴纳,不仅对当事人来说成本较高,而且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这主要指对流动性较强的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
·房屋交付占有改定是什么意思
房屋交付占有改定是什么意思?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
·饮酒驾车事故怎么赔偿
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后果分为了两种,即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而在财产损失当中,具体又包括了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其中很多人不太清楚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是怎么计算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怎么计算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
·一、对于一般醉驾罚款怎么交?
一、对于一般醉驾罚款怎么交?
去当地交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交通罚款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法定的交通罚款收款机构是指定的银行,指定的银行等收款机构对交通罚款只是代收,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若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贫困户或低保户名下可以有车吗
看车的价值及来源。家庭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不属于扶贫对象,不能成为贫困户或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认定》的相关政策中规范了九类不属于扶贫对象的情况:一、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异地自建(购买)住房的;二、家庭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国企有固定工作...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在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向责任人要求赔包括偿医药费、住院费的赔偿费用。湖南省为了减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制定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管理办法,下面我们跟随我们看看湖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具体是怎么计算的?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
·交通人身赔偿十级伤残城市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人身赔偿十级伤残城市标准是什么?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
·在交通事故责任中,双方当事人可能都是承担同等责任,也就是说此
在交通事故责任中,双方当事人可能都是承担同等责任,也就是说此时事故责任一家一半。我国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划分,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同等责任呢?可能很多人并不是太了解,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这方面的问题吧。
一、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果是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