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一、婚姻法新规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一、婚姻法新规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二、抚养费标准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1、子女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其实和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也是有一定关系的,因为离婚,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就强制性的要求对方一次性的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却完全不考虑当事人根本就没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这种情况在离婚官司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很多问题,大家都不能只站在自己的角度上去考虑的。



相关内容:

·一、离婚父亲抚养费怎么办,是必须支付给孩子吗?
    一、离婚父亲抚养费怎么办,是必须支付给孩子吗? 离婚父亲抚养费应当按照夫妻离婚协议中的商议条款执行,抚养费一般是按照支付方每月收入20%到30%支付,抚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不低于非抚养方工资的5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除非夫妻之间有过不需要支付的商定,因此是必须支付抚养费给孩子的。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


·一、法律不允许离婚的情况?
    一、法律不允许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


·如果婚前财产给父母婚后可以重新分吗?
    如果婚前财产给父母婚后可以重新分吗?可以重新分配,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又或只有一方愿意接受赠与,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均不能成立。我国法律允许赠与时对受赠人附设一定的义务,也可通过附条件(或附期限)来调整赠与的法律效力。但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和附...


·在我国孙子有抚养奶奶的义务不?
    在我国孙子有抚养奶奶的义务不?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很多农村的年轻劳动力也开始兴起在外地打工的浪潮。而留在农村的就是老人和小孩了,而爷爷奶奶们自然也就代替了父母的角色,照顾起了自己孙子孙女的日常生活。那么相反的,孙子有抚养奶奶的义务不?我们为您解答。 一、赡养义务的条件 1、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二、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


·和精神病妻子离婚需要给予补偿吗?
    和精神病妻子离婚需要给予补偿吗?和精神病妻子离婚需要给予补偿,由于其患有精神病的原因,故此若是离婚可能会影响该公民以及其监护人的生活,故此丈夫若是想办理离婚手续,此时是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的。在我国,另一方主体是精神病人,并不能成为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理由。二、一方有精神病如何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


·离婚后前妻再婚抚养费可以少给吗?
    夫妻离婚以后,法院会确定双方的抚养权归属。但是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仍然要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也就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抚养费标准,支付给另一方孩子的抚养费。这是离婚以后的情况,当然我们的社会中也包括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夫妻离婚以后再婚的情况。那么,离婚后前妻再婚抚养费可以少给吗? 一、离婚后前妻再婚抚养费可以少给吗? 不可以。 一般情况下再婚并不影响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除非给付数额明显过高,影响了支付方的...


·未婚生子怎么跟男方要抚养费
    当今时代很多年轻人,思想是十分开放的,由于缺乏对性教育和家庭婚姻生活观念的意识,导致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出现未婚生子的情况。尽管这种行为是有不负责任的,但是孩子毕竟是无辜的,既然孩子来到这个世上,双方就必须承担自己应有的义务,那么未婚生子怎么跟男方要抚养费呢? 未婚生子怎么跟男方要抚养费? 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


·夫妻离婚要分割哪些财产?
    夫妻离婚要分割哪些财产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般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对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不管是否离婚都是不能要求分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主要就是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赠与一方的除外。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机取得的收益6、 男女双方实际取...


·事实婚姻具有哪些特征?
    事实婚姻具有哪些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


·离婚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要求
    离婚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要求 (一)法律援助的规定就有离婚案件范围: 法律援助范围:第八条:“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 (二)从刑法规定的可能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各罪来看,可以提供离婚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通常的有以下几种: 1、虐待。如果对女性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使用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或致...


·离婚时未协议归属的财产之后还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
    离婚时未协议归属的财产之后还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 一、离婚时未协议归属的财产之后还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吗? 协议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离婚后可以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婚前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如何判决?
    婚前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如何判决?婚前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房产证是两个人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