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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常见的13种情形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有以下13种: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劳动者伪造学历、履历或者提供其他虚假情况签订的劳动合同。



9、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10、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1、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2、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3、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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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却继续用工,必须支付赔偿金。

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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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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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发[1996]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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