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工程违约金的截止点是否有规定

工程违约金的截止点是否有规定

一、工程违约金的截止点是否有规定?

工程违约金的截止点是有规定的,从对方事实无法履行合同或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之日起计算,一般是计算到起诉时。

违约金的计算往往依据双方所签署的协议之约定,当违约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时,法院可以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予以执行。通常,双方可以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一定的比例;有一种情况,往往给当事人双方甚至法院带来困难,即,当违约金按照逾期期限来计算时,其起止期限难以确定,比如,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时,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每日30元,违约金总额等于30乘以迟延天数。

二、其他情况下违约金的时间计算

1、执行之前法院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

(1)如果执行依据即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确定了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则依据该日期计算违约金数额。

(2)执行依据中确定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时,分两种情况对待:如果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际履行之日,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被强制执行,违约金应当计算至法院执行机构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财产或价款之时。

(3)执行依据既没有确定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2、执行之前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

(1)执行依据即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确定了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则依据该日期计算违约金数额。

(2)如果执行依据中明确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则: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违约金截止实际履行之日;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被强制执行的,违约金截止日期为法院执行立案之时。

(3)执行依据既没有确定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三、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应该说不同情况下工程违约金的截止点都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是导致工程没有办法进行下去了,这是一种最严重的违约行为,关于违约金就不能用截止时间来看待,只能结合实际损失计算。所以说,支付违约金的时间和标准没有准确答案,我们需要知道工程违约的实际情况才能分析。


相关内容:

·林州保安公司改制后职工劳动合同和企业编制有变化吗?
    在改革开放时候,国家就提出了保安公司民营化的想法,不过由于保安公司最先属于国家各地公安分机关管理,人员杂乱,不好统一改制。零八年的时候国家又规定要管办分离,各地相继进行改制,下面将为您解答林州保安公司改制涉及到的职工劳动合同和企业编制的一些问题。 一、林州保安公司改制后职工劳动合同有变化吗? 公安局把保安公司改制出来,由个人承包,职工的劳动合同是没有变化的,个人是不能招聘保安从事保安服务的,职工是...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赔偿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如何计算?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如何计算?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


·怎么对工程合同违约金计算
    怎么对工程合同违约金计算工程合同当中涉及到的标的额一般都是很大的,因此一旦出现违约的行为,那么在计算违约金方面也就是比较重要的。那到底实践中,该怎么对工程合同违约金计算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怎么对工程合同违约金计算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


·工程发包的形式   一、工程发包方式有哪几类?
    工程发包的形式   一、工程发包方式有哪几类?   工程发包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监理)企业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监理)企业投标。   2.直接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工程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企业承包。   特殊专业工程或施工条件特殊的工程,才采用直接发包(即委托)的...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工作有哪些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工作有哪些? 为了跟上经济发展的快速步伐,事业单位作为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需要改革创新,根据自身功能转型成为合适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包括许多医护人员和高校教师,他们承担着社会医疗卫生、教育领域的职能。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中除员工安置外还应做好清算、公开工作。以下是改制需要做的工作: 一、依法开展改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您从字面意思上理解的话,就可以说是我们在为某个企业或者公司工作时,如果要保证自己的工作后获得相应工资的话,就得签订的一种合同,这应该是许多人都是知道的,但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这个您也许就不太清楚了吧,不过也没有关系,我们已经为您搜集并整理了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


·劳动合同签订后辞职算违约吗?
     一、劳动合同签订后辞职算违约吗? 不算。在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辞职不算违约。如果未签订专业技能培训协议,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


·劳动合同无效能要双倍工资么?
    通常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才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那要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却被认定为无效的话,此时劳动合同无效能要双倍工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合同无效能要双倍工资吗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包括: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


·一、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多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全文 当下的人们对于维权有了越来越强的意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全文 当下的人们对于维权有了越来越强的意识,双方发生纠纷,也多是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在劳动关系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的仲裁有一个可以依据的法律,我们将在以下内容中为您提供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全文,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


·辞退员工多久不能重新招聘?
    辞退员工多久不能重新招聘? 一、辞退员工多久不能重新招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


·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一、 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