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刑事犯罪赔偿残疾赔偿金吗?


一、刑事犯罪赔偿残疾赔偿金吗?


刑事犯罪者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残疾赔偿金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吗


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亦不受理。


根据《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首先,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这一方面做了规定。


不少人任务残疾赔偿金是一种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才会判决的,但是残疾并非是一种物质损失,而是刑事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给其他人造成的切实的损伤,故此检察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就可以根据案情,判处犯罪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相关内容: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 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


·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违法所得如何收缴?
    国家为保护森林资源,将滥伐森林树木的人判定为滥伐林木罪。多人一起滥伐林木有可能成为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多人一起犯罪的话应如何处罚呢?按什么标准处罚?我们为您答疑解惑。 构成共同犯罪,会根据二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主犯从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罚。对于认定是不是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如何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 与单独共同行为一样,共同犯...


·判处刑罚时抢方向盘怎么都是缓刑?
     一、判处刑罚时抢方向盘怎么都是缓刑? 判处刑罚时抢方向盘被判处缓刑时是由于此种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很大,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且,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


·犯罪预备有罪免于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预备有罪免于处罚的条件是什么?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


·立案之前可以进行嫌犯拘留批捕吗
    立案之前可以进行嫌犯拘留批捕吗不可以,没立案不能拘留,但可以传唤。1、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就应当立案侦查。在立案前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2、犯罪嫌疑人拒不接受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拘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


·寻衅滋事罪主犯和从犯量刑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寻衅滋事罪主犯和从犯量刑区别:1.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中华人民...


·个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
    个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


·如何对诈骗罪量刑处罚?
    如何对诈骗罪量刑处罚?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骗子,但是这种“骗子”与刑法上所讲的骗子是有本质区别的。我们通常所说的骗子,可能只是一种说辞,也可能是其实施了欺骗行为,而且行为已经违法。但是刑法上所讲的“骗子”是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那如何对诈骗罪量刑处罚?下文中,就为您介绍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如何对诈骗罪量刑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刑事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司法鉴定会比较经常地出现在一些对于专业性问题无法直观判断的情形下,如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亲子鉴定等等。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会经常运用到刑事鉴定,这两种鉴定方式的目的都是为案件服务,企图解决专业性的问题。那刑事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鉴定和司法鉴定之间是什么关系? 司法鉴定分为很多种类案件的鉴定,比如说包括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还包括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因此两者之...


·刑事犯罪法律流程批捕是什么?
    一、刑事犯罪法律流程批捕是什么?刑事犯罪法律流程批捕是: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二、检察院的办案程序1、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


·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说到受贿您肯定都知道是什么吧,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斡旋受贿就是其中的一种,那斡旋受贿究竟是怎样的呢?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来和您一起探讨。一、什么是斡旋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也有称间接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认定规定是怎样的?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认定规定是怎样的?根据司法认定规定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存在竞合关系,二者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构成特征上:(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而招摇撞骗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