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刑事辩护庭审实战

一、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这是刑事辩护中应变能力的基础。准备工作做得扎实,方能有备无患,应变自如。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主要



1.认真阅卷。律师阅卷的目的不在于简单地了解案情,而是从整体上全面掌握案情,认真分析、发现矛盾。首先要运用案卷材料中的事实去印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其次要考察证词之间的矛盾、分析是否具有排除矛盾的可能性。尤其是考察被告人口供是否相一致,若有矛盾,就要分析其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再次还要考察在侦查、预审过程中有无侵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为等等。通过认真阅卷,就可以把握全案事实、情节、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和目的,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无论庭审中出现什么样的变化,都能够较好地作出反应。



2.作好阅卷笔录。律师在阅卷以后,应摘记材料,主要摘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可能在辩护中使用的材料。摘记材料是律师发表意见的基本依据,它有利于律师在法庭上及时准确地运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摘记材料既不能断章取义,也不能人为的加工修改。否则就不能客观公正的进行辩护。律师只有在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以后,才能够在法庭上举一反三,及时提取材料去适应庭审变化,把握矛盾,争取主动。



3.开庭前应充分论证自己的辩护观点和辩护意见。目的在于将自己的辩护观点和意见建立在可靠、可行的基础之上,这就要求律师在拟定辩护观点和意见的时候,要考虑公诉人可能从哪几方面反驳,公诉人可能要提出哪些指控材料和意见。尤其是无罪辩护案件,律师必须持慎重态度,反复推敲,反复论证。凡是经过周密思考的辩护观点和意见,都能够较好地估计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就能用不同的辩护方案去积极地适应庭审变化,胸有成竹,以不变应万变。



二、庭审中的辩论。



1.认真听取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在一般情况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认定是不会改变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公诉人可能追加部分犯罪事实,甚至会出现新的罪名。因此,面对这一变化,辩护律师必须迅速作出反映,处理方法大致可以分为:



(1)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当庭核实,如果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可作有罪辩,并寻找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材料;如果证据有矛盾,不足以证明犯罪,就可以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辩。



(2)律师同公诉人就追加的犯罪事实分析意见分歧较大时,就可以向合议庭提出补充调取证据的意见,并建议合议庭暂时休庭,待调取了新的证据以后,再重新开庭审理,以免影响辩护效果。运用上述方法,辩护律师就可以从被动变为主动,从不利转为有利。这样既能使追加的罪名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帮助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同时也能较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2.认真观察和听取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和辩解,注意其在法庭上的思想变化,一旦发现被告有翻供,而且供词发展符合规律时,辩护律师就应该重新分析,重新判断,重新拟定辩护观点和意见。显然,辩护律师的这一工作是十分艰苦的,既要考虑被告翻供是否可靠,又要注意公诉人对此所作出的强烈反映。因此,律师就必需果断地作出合理、合法、不失分寸的应变对策,使合议庭基本上能够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公诉人一味地认为被告人翻供,态度不老实,律师必须拒理反驳,并强调检察机关有举证的责任,在未印证被告人翻供的事实以前,不能认定被告人“态度不老实”。并要求法庭调取新的证据以后再行审理。这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既争取了时间,又能够帮助法庭正确执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3.认真听取审判员对被告人的提问,并作好记录。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弄清审判员提问的重点,以便在辩护中有的放矢。在庭审调查中,审判员往往侧重某一方面反复讯问、反复印证,这实际上给辩护律师间接地揭示了案件的重点,而这一重点恰恰是法庭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律师在辩护词中没有这方面内容的、或者薄弱的,应尽快增加充实,从多重角度帮助法庭正确解决问题。如果律师不重视审判员的发问,就不能较好地适应辩护的需要,洋洋万言,漫无边际,不着重点,必然不能取得合议庭的理解,律师的辩护也不能达到目的。因此,重视审判员的提问,是提高律师庭审应变能力的重要方面。



4.认真搞好第二轮以后的庭审辩护,它不仅是对第一轮辩护观点的补充,更重要地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对庭审中出现的新问题作更深层次的说明和完善。这就要求律师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雄辩的口才,扎实的法律知识,敏捷的逻辑思维能力,才能较高质量地完成辩护任务。在通常情况下,辩护律师的第一轮辩护是预先拟定的,一般不会发生意外的错乱,而第二轮以后的辩护就很难估计庭审变化去事先拟定,往往靠在法庭上临时发挥,没有时间从容不迫地拟定二轮以后的辩护词,最多只能草拟辩护提纲,迅速地反映,靠口语表达能力来完善自己的观点,反驳公诉人的指控。律师如果缺乏这一熟练的应变能力,必然应变迟钝,吞吞吐吐,不知所措。因此,重视这一阶段的刻苦训练,对于提高辩护律师的应变能力是极其重要的。



5.在庭审辩护中,要抓住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本质联系的实质性问题辩护,切忌舍本求末。不要对起诉书中的个别字、个别语法,公诉人的某一句无关紧要的话抓而不放,夸夸其谈,哗众取宠。这样做不仅仅不能较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必然引起公诉人和合议庭的反感,影响庭审效果,降低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相关内容: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可处十年的有期徒刑。现实中对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行为也是要做出了相应的认定之后,才可以确定构成此罪的。而在认定的过程中就要搞清楚此罪的构成要件内容。那究竟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


·网络诽谤罪去哪报案才能立案?
    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报案时,一般会选择就近的公安局或派出所报案,但是随着网络发达,出了许许多多网络犯罪,尤其是网络诽谤罪这种在网络上传播范围广的类型,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向那里的警察局报案,那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网络诽谤罪去哪报案才能立案。 人身侵权的管辖,在民事诉讼中有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两种选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对侵权案件的管辖是这么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包括什么
    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包括什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也是一种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法律条文内容是怎样的
    一、故意杀人罪法律条文内容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


·在我国伪造货币罪的货币指什么
    假钞目前在我国市场上的流通是非常少的,即使我国普通公民不能够辨别假钞,不过在银行存款的时候,银行会直接将假币没收。但是也不能绝对的说伪造货币的这种行为就彻底被杜绝了。而且有不少的公民,其实对于在我国伪造货币罪的货币指什么都不是特别的清楚,刑法当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一、在我国伪造货币罪的货币指什么? 本罪的对象是货币。所谓货币,也称通货,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价值的、用作支...


·贩毒罪犯罪中止量刑是怎么样的
    贩毒罪犯罪中止量刑是怎么样的 一、贩毒罪犯罪中止量刑是怎么样的 制毒犯罪中止比照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量刑从轻、减轻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刑事案未检科可以直接批捕么?
    一、刑事案未检科可以直接批捕么? 刑事案未检科不可以直接批捕,未检科一般是针对于未成年的案件来进行处理,批捕还必须要由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来进行决定。 未检科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利于全面落实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各项法定制度,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的特色工作模式,比如开展未成年法制宣传教育等。 批捕科,也叫...


·2023年最新的绑架罪的认定标准
    最新的绑架罪的认定标准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直...


·怀孕不适用死刑的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的司法量刑当中,死刑最为严重的处罚制度。不过死刑一般是针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力特别恶劣的案件才会执行。我国的死刑在行事的时候是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的,并且针对一些特殊人员即使所犯的案件比较恶劣,但是也并不适用于死刑,其中怀孕就是。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怀孕不适用死刑的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一、怀孕不适用死刑的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


·非法集资犯罪构成是什么
    我国刑法当中对于非法集资的这种违法犯罪的活动的主要规定是概括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在生活当中,如果说我国公民的金钱被非法诈骗的话,不是说所有的案件都会按照诈骗罪的法条来处理的,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都有着一定的构成要件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非法集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


·判刑后对抽逃出资执行规定是什么
    判刑后对抽逃出资执行规定是什么?抽逃出资构成犯罪后的执行规定是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二...


·破坏生产经营罪司法解释定罪标准是什么?
    生产力直接影响国家的发展,无论是工业生产还是农业生产都是必不可少的生产,在经营生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法分子的恶意破坏,直接导致生产出现严重的事故,给经营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规中对破坏生产者有严格的惩罚,那破坏生产经营罪司法解释定罪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即《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