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一、工伤赔偿公司破产怎么办?

一、工伤赔偿公司破产怎么办?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对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应当一次性提取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单位改制的,如果工伤职工转入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从原用人单位有效资产变现收入中,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二、职工发生工伤单位怎么办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所以工伤事故发生以后,企业首先要做的是将事故上报。2、单位需要给职工安排工伤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如果职工是以下原因受到伤害的不被认定为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3、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依据《行政诉讼法》用人单位有权就鉴定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①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③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意外伤害后是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来索要相应的赔偿,在当索赔工伤赔偿时企业发生了破产或者是解散的情况后也是需要优先将工伤员工的赔偿费用支付完成,如果没有交付完规定的赔偿费用和员工工资后企业也是不可以申报破产流程的。



相关内容:

·破产清算 债权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 债权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赔偿是有先后顺序的。原则上先支付破产费用,然后依次按照,职工工资以及社保相关费用,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赔偿。那这其中债券又是怎么分配的了。下面就请您阅读关于破产清算债权分配的资料。 一、破产清算债权分配顺序 债务是有清偿顺序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


·企业破产清算的财务问题有哪些?
    企业破产清算的财务问题有哪些? 一、企业破产和破产清算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破产清算就是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以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依法取消法人资格的行为。 二、研究破产清算的意义。 企业破产对于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它的存在性是...


·企业新破产职工补偿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企业新破产职工补偿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如今社会科技发达,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步,新型产业公司频繁出现。既然有公司力争上游,就会有公司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破产。公司的衰败和兴旺,就是员工福祸旦夕。公司兴,则员工喜;公司衰,则员工悲。那企业新破产职工补偿是怎样的?补偿标准又是什么呢?请您往下阅读。 一、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承担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以下称“A”)应承担无限责任,故如破产,A是需要用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的。 2、父母的房产不属于A的财产,以下仅仅是假设,如果A父母去世后,其财产如作为遗产由A继承的时候,那么这些遗产就成为了个人财产,需要用来承担责任。 3、公司资产不能偿还债务时,A应用个人财产偿还。 4、汽车在别人名下,如果当时购买汽车...


·公司法破产清算如何进行?
    市场经济主导下的社会瞬息万变,商机与危机祸福相依,一家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乃至无力清偿债务最终宣告破产的情形极其常见,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后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清算组对破产公司财产债务人员等进行法定的清算事宜。公司法破产清算如何进行,包含哪些内容?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破产财产范围:...


·一、交通事故农民工工资如何清算?
    一、交通事故农民工工资如何清算?交通事故农民工工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相关工资收入证明来计算,也可以提交农民工的工资条,来作为证据认定处理。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了误工费赔偿的,需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工资待遇来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


·破产清算属于强制清算的形式之一吗?
    破产清算属于强制清算的形式之一吗?现如今市场经济看似一片繁荣,许多企业不经意间就经营起来,实则也存在许多企业因资金困难等各方面的原因无法继续维系经营状态。每个企业的结束都会经历清算这个必经的流程。您比较熟悉的清算方式应该是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可能有人会疑惑,破产清算属于强制清算的形式之一吗?接下来就来分析一下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关系,相信您会得到明确的答案。 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法院指定清算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条件为:清算组成员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入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代理人从事相关清算事务,代理费用由聘请人自行负担。为保证强制清算的顺利进行,除由上述社会中介机构独立组成清算组以外,其他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的单数...


·破产清算中的偿债顺序
    破产清算中的偿债顺序 一、破产清算中的偿还债务顺序 债务是有清偿顺序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


·当一个公司破产后,剩下的员工也就都失业了,那公司倒闭职工补偿
    当一个公司破产后,剩下的员工也就都失业了,那公司倒闭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有很多人都不了解在法律中是怎样规定公司对员工的补偿标准,下文就是详细介绍,请您阅读下面这篇文章进行了解。公司倒闭时对于职工的赔偿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才能确定,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未缴纳保险的职工两类为您分析这方面的知识一、公司倒闭职工补偿标准,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


·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于破产吗
    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于破产吗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


·投资公司破产清算要多久
    投资公司破产清算要多久 随着经济的起伏,不少公司因为负债而倒闭。您可能平常不怎么了解公司的破产清算的过程,所以对于一个公司的破产清算时间没有一个具体的把握。那么,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投资公司破产清算要多久呢?接下来,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破产清算要多久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