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内容有哪些?需要遵循什么原则?一、优化现场管理的基本原则
(1)科学合理原则
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都应当按照既科学又合理的原则办事,以期做到现场管理的科学化,真正符合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还要做到操作方法和作业流程合理,现场资源利用有效,现场设里安全科学,施工现场员工的聪明才智能够充分发挥出来。
(2)经济效益原则
施工现场管理一定要克服只抓进度和质量而不计成本和市场,从而形成单纯的生产观和进度观。项目部应在精品奉献、降低成本、拓展市场等方面下工夫,并同时在生产经营诸要素中,时时处处精打细算,力争少投入多产出,坚决杜绝浪费和不合理的开支。
(3)标准化规范化原则
标准化、规范化是对施工现场最基本的管理要求。事实上,为了有效协调地进行施工生产活动,施工现场的诸要素都必须坚决服从一个统一的意志,克服主观随意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施工现场的生产、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益,从而建立起一个科学而规范的现场作业秩序。
二、优化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
施工现场管理涉及很多方面,需要优化的主要内容有施工作业管理、物资流通管理、施工质量管理以及现场整体管理的诊断和岗位责任制的职责落实等。具体实施来说,一是以市场为导向,为用户提供最满意的建筑精品,全面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二是彻底消除施工生产中的浪费现象,科学合理的组织作业,真正实现生产经营的高效率和高效益;三是优化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全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素质;四是加强定额管理,降低物耗及能耗,减少物料压库占用资金现象,不断降低成本;五是优化现场协调作业,发挥其综合管理效益,有效地控制现场的投入,尽可能地用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六是均衡地组织施工作业,实现标准化作业管理;七是加强基础工作,使施工现场始终处于正常有序的可控状态;八是文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作业。
三、现场管理的主要途径
1、建立安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
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制,实行连锁承诺责任制。明确各个管理职能部门各自的承诺内容,工作标准和违诺责任,实行任务分解,责任到人,压力传递,责任共担,形成一环扣一环,层层负责的连锁体系,结合施工现场及承诺的特点,建立制定既严密又便于操作的企业管理制度,能制定量化指标的都予以量化,能提出考核标准的都予以确定,完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为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创造条件,积极推进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考评工作的发展。
2、加强培训,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
从思想教育入手,狠抓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培训,提高职工的管理意识。采取有力措施,鼓励职工成才,加深对施工现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班组建设,搞好班组民主管理,增加职工参与施工现场管理的机会,不断完善激励机制。
3、探索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规律和工作方式
(1)抓好施工现场管理,选好项目经理。企业管理要靠管理人员来完成,项目经理是工程管理的关键人物,是技术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从一定意义上讲,先有称职的项目经理,才会有优质低耗的工程。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应变、协调和交际能力,其综合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保证工程质量,能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能否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因此,选好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2)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是施工企业抓好工程质盆的重要环节。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是规划设计蓝图付诸实际的阶段,做好施工现场监察管理工作,对于及时协调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按照国家规范规程组织施工,是达到工程建设预定质量目标的有力保证。一是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本着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消除工程质量通病和不合格建筑产品,坚持走质量兴业的路子;二是做到事后检查与事前控制相结合,以事先控制为主,与施工班组紧密配合,促使其做到不合格材料及构配件不使用,未经培训人员不上岗,无质量保证措施不施工,紧要环节、关键部位严格把关,把可能发生的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三是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以不定期分段检查为主,在分段对工程进行墓础和主体结构必查的基础上。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从而形成一定压力,促使工程保持稳定的质量状态;四是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坚持施工过程“三控制”,把“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思想贯穿于施工现场管理全过程。
(3)坚持施工现场验收标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永恒的课题,是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热点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它不仅是技术问题、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严重的质量事故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坚持施工现场验收标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这是毋庸质疑的规范施工现场管理的保证。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在施工图预结算阶段,影响单位工程造价的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代用、技术措施等四个部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搞好现场鉴证是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如不加强控制,在工程造价管理全过程中,将存在着多种隐患。
(5)全面改观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积极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防范事故能力,使每个职工做到遵章、守纪、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6)采取奖罚措施,推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开展。要抓好施工现场管理。除了从思想上重视,技术上严格把关,管理上严格要求以外,还应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奖优罚劣同样也是不可缺少的手段。
四、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体系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1)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2)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3)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4)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
  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资料,优化建筑工程的内容和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建立有效的建筑工程现场质量监督体系,就能提高我们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更多相关资料,请咨询的律师。



相关内容:

·本溪市劳动局工伤鉴定怎么赔偿?
    本溪市劳动局工伤鉴定怎么赔偿?受工伤后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伤残鉴定确定等级。一共分为十个等级,所获补偿不同,但一般是按平均工资乘以月份数计算,一级是最高等级,十级最低。由于工伤保险是国家规定由单位缴纳的,所以职工个人无保险也可获得工伤赔偿。以下是各个等级的工伤赔偿待遇: 一、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规定 机构-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认...


·在工地摔伤没签合同怎样赔偿
    方案一:如果难以证明和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建议先与用工单位、包工头进行协商,协商处理赔偿金。方案二:1、收集好能够证明您在工地上班的各项证明材料,比如工作服、工作证、工友证言、工资发放凭证等等;2、带着这些材料及《工伤认定申请表》到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目的是确定该次事故到底能不能算工伤);3、如果能够认定为工伤了,那么就可以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就只能选择...


·不属于工伤保险的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工伤保险的情形有哪些(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第三条(六)解释:实行工伤保...


·没有劳动合同可以仲裁吗?
    没有劳动合同可以仲裁吗?可以申请仲裁,只是没有合同申请仲裁的话,可能给日后维权的举证带来不便,可以工作期间注意收集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没有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证据有以下这些:1、可以用在社保局打并盖章的社保清单;2、去地税局打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3、银行工资账单、工资条;4、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的暂住证、工牌、工作服工作证等;5、考勤记录、入职表、派工单;6、工友同时的证人证言...


·一、工伤中止无固定期限合同怎赔偿呢?
    一、工伤中止无固定期限合同怎赔偿呢?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比如是协商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构成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劳动者也有...


·隐名股东如何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隐名股东如何办理工商变更手续?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


·金融公司老板不发工资跑了怎么办?
    金融公司老板不发工资跑了怎么办? 一、金融公司老板不发工资跑了怎么办? 1、到单位所在村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予以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到你单位所在地市的劳动局的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投诉。 2、在劳动局安排相关人员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4、根据劳动仲裁情况,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提是:该企业败诉,15内未进行上述) 特别提醒:投诉须提供你的相关证明,如:工资条、工卡、...


·工伤认定什么时候做 要怎么申报工伤认定
    做工伤认定,可以说是对相关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比较重要的一步了。如果认定不属于工伤范围的话,那之后对事故的处理自然也就不能按照工伤事故来进行处理。那通常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什么时候做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工伤认定什么时候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


·劳动者把劳动合同遗失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辞职的时候是需要收回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者把劳动合同遗失怎么处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者把劳动合同遗失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所以...


·一、事故装病的误工费是否需要进行支付?
    一、事故装病的误工费是否需要进行支付? 事故装病的误工费用是不需要进行支付的, 交通事故的误工费该谁承担 1、由肇事方承担;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伤者没住院有没有误工费 具体的...


·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多少?
    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多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一、离职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一、离职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