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一、工厂试用期20天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工厂试用期20天可以随时辞职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用人单位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性行为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因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日通知义务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相关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这个没有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不过建议你还是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比较好,到时候你自己保留一份就可以当做证据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你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二、试用期当中的常见问题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继续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期间需要辞职的,一般要提前三天来通知用人单位,主要目的在于对工作情况进行交接,否则如果造成了用人单位的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相关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如何确保工程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如何确保工程质量? 无论是哪方面,质量都是人们最关注的。对于工程来说,要看它是否合格最重要的就是看质量是否达标。而工程质量的好坏是在施工过程中一点点累积起来的,哪怕是在施工某个小环节中出现了质量问题,都会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那么,在施工过程中该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呢? 一、在施工过程中如何确保工程质量 1、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首要...


·一、外墙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一、外墙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一)技术文件 1、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节能设计图及相关的技术文件(如节能设计说明、节能设计计算书等); 2、外墙墙体、屋面和热桥部位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的设计说明及构造图; 3、 制造试样所用的建筑和保温材料 墙体试样:如是普通粘土空心砖墙则应索取普通粘土空心砖约60块,如是小型空心砌块(190×190×390)墙则应索取14块整块和7块半块小...


·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是哪几种
    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是哪几种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


·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辞职了
    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辞职了,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辞职应当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辞职,单位可以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办理社保或者离职证明需要相关手续,住房公积金需要离职手续,如果劳动者重新工作,与新单位·可能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辞职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有: 1.用人单位可能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 2.社保转移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离职证明,无相关证件可能无法办理; 3...


·一、起诉离婚院冻结工资吗?
    一、起诉离婚院冻结工资吗? 一般起诉离婚不会冻结工资,但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会在强制执行、财产保全中冻结当事人的工资。根据规定,如果确有必要,法院有权利冻结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工资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4]15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


·建筑工程发包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发包方式有哪些? 1、工程总包的方式 发包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发包给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作为施工的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施工总承包的资质。 总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主要依靠自己的施工力量完成施工任务。其可以视工程的需要,并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配合施工。 2、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 发包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


·工友劳动关系证词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在任何的案件中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个讲求证据的年代,但是在我国法律上,并不是所有的一切都可以作为证据的,要想成为证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拿工友劳动关系来说,那么,工友劳动关系证词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工友劳动关系证词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本报讯外地来沪的任先生在上海市一家模型公司从事模型制作,由于双方没有劳...


·各地均出现过因建筑施工偷工减料,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
    各地均出现过因建筑施工偷工减料,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而导致建筑的房屋质量低下引发安全事故,国家为避免不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权益,加强了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那么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制定背景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号...


·如果工伤事故责任在伤者还可以赔偿吗?
    如果工伤事故责任在伤者还可以赔偿吗?在工伤事故认定中是不考虑事故责任方的,只要发生事故是属于工伤范畴内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件,那么即可认定为工伤,并获得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施工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施工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大多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不违反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


·一、索赔误工费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一、索赔误工费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一)《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二)《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一、有关工伤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一、有关工伤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