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关于征地拆迁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老百姓热议的话题之一,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需要给予被占用土地的居民相关的安置补偿费用,为了更好地解决该补偿费用的问题,相关部门也制定了关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标准,便于确定补偿费的金额。那么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标准是什么?相信各位也十分关心,下面,的我们就给您做相关的介绍,请您仔细阅读了解。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3、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二、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或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三、征地补偿规定: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 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五)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以上就是关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标准的规定,总的说来,根据此标准的规定,对于在农村征地和城市征地拆迁的补偿费有所区别,这也是根据两者的性质来做出的区分,相关工作组会根据实际的征地拆迁的情况来计算补偿费用的问题,而如果遭遇了这方面的纠纷,也可以通过相关的调解或者诉讼程序来进行解决。
相关内容:

·广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有哪些
    广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有哪些近年来,广西政府大量的征收土地来进行城镇化建设,但是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土地的使用权人认为政府征收其土地后,对其的赔偿不合理,其实广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国家是有明文法律规定的,下面就来为您详细介绍。一、广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有哪些依据《土地管理法》,乡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除由法律规则属于国度一切的之外,均属农民集体一切...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1、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2、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


·在我国征地补偿争议如何处理
    在我国征地补偿争议如何处理其实现在在各级政府的大力监督之下,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顺利的。而且征地补偿款其实属于国家财政拨出的一部分款项,而本身各地制定的征地补偿款就是属于公开透明的,所以,征地补偿款在发放的时候,都是有着严格的要求的,不过您如果不满意的话,也是可以进行解决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征地补偿争议如何处理?一、在我国征地补偿争议如何处理?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在公告(...


·国有土地征地赔偿时占房用土地使用证吗?
    国有土地征地赔偿时占房用土地使用证吗?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国家的一些建设与投资在不断的加大力度,很多情况下都会占用其他人们的土地,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一个赔偿问题。根据土地性质不同,拥有证件不同,占地位置不同,最终的补偿也就不会相同,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国有土地征地赔偿时占房用土地使用证吗,拆迁时该怎么赔偿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蜀山区小庙镇征地补偿标准指的是什么
    蜀山区小庙镇征地补偿标准指的是什么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


·审查起诉在检察权中的地位是属于必经的程序吗?
    一、审查起诉在检察权中的地位是属于必经的程序吗? 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 其主要内容是: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


·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征地补偿标准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的土地共分为...


·返还定金可以在原告地起诉吗
    针对民事案件,在起诉的时候一般遵循的都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如果能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是原告所在地,则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已经退还定金,那么当事人就不能就定金问题进行起诉。但是,如果因为退还定金,以及退还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当事人可以进行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在中国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所以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是没有权力对土地进行倒卖、转让的,而且国家法律也对相关的倒卖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如果有人私自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那便会触犯到相应的法律,那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上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


·土地使用到期怎么续期?
    土地使用到期怎么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1)续期申请的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2)续期申请的审批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异地起诉离婚怎么办理,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异地起诉离婚怎么办理,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当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双方是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的。但是,如果夫妻在异地,又要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离婚时,你知道该怎么做吗?对于异地起诉离婚怎么办理,请看我们下文解答。 一、异地起诉离婚怎么办理 1、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受理诉讼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同时国有土地是禁止买卖的,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办法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商业、金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