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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贷款账务处理

存单质押贷款账务处理

存单质押贷款,是贷款的一种,质押物是银行存款储蓄单。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银行有要求;二是企业出于利益考虑,如贷款有财政补贴等。那么,该如何进行存单质押贷款账务处理呢?为您解答。

一、存单质押贷款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及他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设置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以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其他动产或权利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二、企业存单质押贷款目的

企业存单质押贷款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有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要求有一定的存款;  

2、存单期限长,但临时周转用款,如果提前支取可能有较大损失;  

3、是因为项目贷款有财政贴息类的补贴,没有贷款得不到相应的补贴,采用此办法变通一下;  

4、有一些项目,如国债项目等需要企业配套一些贷款,应付上面来检查项目资金安排是否到位。  

三、 账务处理

将质押的存款计入其他货币资金中,会计年报里面还要披露这一块受限资产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款单金额)

贷:银行存款

支付贷款10%的保证金:

借:其他应收款---贷款保证金

-- 贷:银行存款

收到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1002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2、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仓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设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仍由企业控制的资产。因此设定抵押时不需要作账务处理。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也仍是企业的资产,属于“其他货币资金”核算范围。

四、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综上可知,存单也是可以作为质押物贷款的,这是允许的,同时也为贷款人提供了方便,只要按照要求准备好材料,就能去银行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甚至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只要一份委托书即可。质押的存款在账务处理中,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由于存单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其所有权仍属于企业,这部分资金始终是企业自身的,因此在设定时,会计上不需要记录。以上就是对于如何对 存单质押贷款账务处理 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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