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对于内幕交易和内幕消息非常重视,内幕消息的泄露也预兆着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对于内幕交易我国法律有着司法解释。那么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是什么样子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三条 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十分明确,因为内幕交易和内幕消息具有的现实意义非常的强烈,所以说,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和条例也非常的多。可以说,关于内幕交易我国非常的重视。内幕交易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责任认定书记载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责任认定书记载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


·交通肇事无责任方该怎么索赔
    交通肇事无责任方该怎么索赔如果经过公安交警大队的责任划分,认定事故中的一方是无责任的话,那此时另一方自然承担的就是全部责任了。这种情况下无责任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做出相应的赔偿,那实践中交通肇事无责任方该怎么索赔?接下来,我们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交通肇事无责任方该怎么索赔 责任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无责方可以起诉索赔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


·北京实用新型专利去哪交年费
    北京实用新型专利去哪交年费专利有很多分类,比如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型专利,发明专利等等,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是较有技术含量的,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批准以后需要每年缴纳年费,这样专利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在北京实用新型专利去哪交年费?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有关内容 ,希望为您带来帮助。 一、北京实用新型专利去哪交年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二、专利...


·北京机动车限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北京机动车限行时间是什么时候?汽车是现代人出行的普遍方式,有条件的家庭几乎都会选择购置一辆车代步出行,导致现在的车辆越来越多,势必造成拥堵。在北京更是如此,于是交通管理局就采用限行等方式来缓解交通压力,那我们就来看看北京机动车限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北京机动车限行时间 (一)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肇事逃逸是找车主赔偿吗?
    肇事逃逸是找车主赔偿吗?肇事当事人逃逸了,现在找不到当事人,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是可以找车主的。无论肇事司机是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只要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则保险公司均不得以“肇事逃逸”作为拒赔的抗辩理由。即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均应依法予以理赔。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


·交通肇事赔偿范围
    交通肇事赔偿范围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是需要对受害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发生了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那么承担的赔偿更多,但是还是有一个范围,那么交通肇事赔偿范围是什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交通肇事赔偿范围 (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这主要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怎样规定?
    江西省内的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的计算不是随意制定的,需要根据江西省相关部门出台的标准为依据,当在江西省内发生了此类事故时,出现了伤亡就需要根据最新的标准来计算赔偿的问题,那么2016年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有哪些呢?今天,的我们便为您做具体地介绍,为各位提供2016年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详情见下文: 2016年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跑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跑,应当及时报警,交警可以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找到肇事司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爱车被蹭了,难免火冒三丈,这时候生气也没有用,直接让对方报保险就行了,现在车车都有保险,最起码的强险是有的。如果你正常行驶,没有违规,对方车把你蹭了,那对方是全责,这时候你只需要让对方赔付就是了,你自己不用...


·故意对机动车牌照损坏的处罚
    故意对机动车牌照损坏的处罚很多车主认为自己的机动车牌照不小心损坏了,挂上一个其他的机动车牌照或直接不挂,更甚者自己设计一个牌照上去,尽管号码还是一样,车主也不是故意违反交通规则,但这些行为已经构成对机动车牌照损坏,新交通规则会对这些损坏机动车车牌行为进行处罚。一、故意对机动车牌照损坏的处罚1、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牌好的记3分罚款100元。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 故意遮挡、...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社保吗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社保吗 一、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社保吗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单位交社会保险。 1、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


·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条件是根据《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l款的规定;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道工具;并且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会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