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因为疫情不发工资怎么办?

因为疫情不发工资怎么办?因为疫情不发工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的方式来要求用单位支付工资,首先劳动者可以先收集在家上班的证据,比如单位发的通知或者劳动者提交的工作内容等证明劳动者实际上班,单位如果没有支付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委员会投诉,投诉未果的情况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用人单位未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春节假期休假的,加班费按1月25日至27日三个法定节假日劳动报酬的300%支付。其他春节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补休的,按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延期复工属于停工期,而不是春节假期。对于依法停工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基于政府的紧急措施而无需提供劳动给付义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1月24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二、疫情延迟复工,导致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企业是否需承担责任?如确因疫情导致公司确有无法克服的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不承担逾期支付责任。但需与员工说明情况,并在阻碍因素消除后尽快支付,以尽量减少劳资纠纷,但公司也不得故意以疫情造成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员工工资,发生争议时,公司也需要对疫情导致无法克服的困难承担举证责任。三、疫情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特殊人群,工资如何支付?1、 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的规定,应当视为员工正常工作、支付全额工资;2、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其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此处“医疗期”系指隔离治疗解除后,员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继续治疗的期间);3、 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不得因未提供劳动而克扣薪资,或者擅自适用“病假工资”标准;4、 “医疗期”的认定及工资标准应遵守地方政策规定予以执行。在当代社会由于疫情高发,所以导致各大中小企业可能生产方面面临着一些困难,但是不管怎么样来说的话,劳动者的工资是需要正常的进行发放的,如果存在着拖延的情况,那么完全是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索要。



相关内容:

·员工被刑事拘留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方和资方都是公平的,虽然我国的法规是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也绝不允许个别的劳动者随意践踏我国的法规。就比如说可能有一部分员工也知道,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需要赔偿的,但是这也是分实际情况的。那么,员工被刑事拘留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一、员工被刑事拘留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被刑事拘留的话,代表当事人是违反了我国刑法,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


·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竞业条款?
    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竞业条款? 一、《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如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


·法院冻结工资标准是什么?
    法院冻结工资标准是什么? 一、法院冻结工资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


·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及其相关责任
    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及其相关责任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未履行有...


·申请劳动仲裁期限一般是多久
    申请劳动仲裁期限一般是多久如何处理和解决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呢?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足、图省事而步入劳动争议仲裁误区,从而导致自己失利。为此,职工应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走出误区,依法为自己维权。而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也会有期限要求,那究竟申请劳动仲裁期限一般是多久?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仲裁的误区有哪些 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往往有理却...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料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就是他们的经营、活动范围,民事行为能力则与他们的权利能...


·应届生不签三方只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吗?
    应届生不签三方只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吗? 应届生不签三方只签劳动合同对自身不会有什么影响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限定和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如许多外企在确定录用时...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但根据实际的操作中,对于录用条件的理解以及能否将考核指标作为录用条件,存在一定的争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以及试用期考核内容与标准,就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厂房工程承包范围内容需要注明哪些?
    厂房工程承包范围内容需要注明哪些? 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关于建筑行业常见的工作合同中包括了厂房工程的承包合同。厂房工程承包属于建筑行业的基础工作之一,目的是利用各行业的行业优势进行工程不同方面的承包作业活动。在现实工作情况中,交易双方应事先对承包项目进行商议,敲定合作细节,书写承包合同规范合作行为。那么厂房工程承包范围内容需要注明哪些?下面跟随我们去一探究竟吧。 一、厂房工程承包范围合同怎么...


·辞退怀孕法人女员工怎么赔偿?
    辞退怀孕法人女员工怎么赔偿?1、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


·民工受伤没签合同怎么办?
    民工是指从农村到城市务工的农民。他们一般从事体力劳动,工作繁重,而相应的,他们的劳动权益也不容易得到应有地保障,许多民工都不会意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也不用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民工受伤没签合同怎么办?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民工受伤由谁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