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范中都提到了,只有利害关系人在可以通过向司法机关起诉的颁发寻求救济,在国家赔偿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有哪些?仅从法律条款上分析,国家赔偿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有什么特点呢?


一、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利害关系人 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法社会学的视角重新认识和界定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构筑起“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定标准。

二、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

1、独立的权利主体

利害关系人是相对于行政许可主体、行政许可申请人之外独立的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有着独立的权益、价值取向以及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要求,同样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利害关系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能是一定数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利害关系人同行政许可行为有内在必然联系,即这一行政许可行为在客观上直接地对权利主体造成实质性的侵害。这种侵害不仅仅表现在可预见状态,也有可能是在许可活动实施以后才会被发现的,并且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2、利害关系人受法律保护

利害关系人是由法律赋权依法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关系人或第三人,必须是同行政许可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许可行为的产生而产生

体现了它是一种依附性、共生性、从属性关系。也就是只有当某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产生并实施,利害关系人才会产生。可以说它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伴生物,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

3、法律地位

《行政许可法》是第一次将利害关系人第一法律概念见之于行政法律,并从各方面确立了它在行政许可法律中的法律地位。体现了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开始重视并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

利害关系人作为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已有法律存在,就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虽然主观上并未指向,但客观上已经存在,或虽然不能预见侵害关系的存在,但事实已经存在。因而,它的存在是与申请人具有相互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活动在考虑申请人的要求的同时,行政机关有义务要平等地对待利害关系人,同样有责任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使其真正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若受害人已经失去生命,那么,其亲属也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行政机关请求得到赔偿。利害关系人一般具有独立性,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请求得到赔偿,且,若其不提出希望得到赔偿,国家是不会主动支付其赔偿金额的。





相关内容:

·离婚孩子男方女方要给抚养费怎么办?
    抚养费对于一对马上要面临着离婚的夫妻来说怎么合理的支付是很重要的,因为如果抚养费的问题没有协调好那么会造成很多的不愉快发生,但是有一个问题,那就是离婚孩子男方女方要给抚养费怎么办呢?我们整理了如下资料,您一起来看看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孩子男方女方要给抚养费怎么办?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


·离婚后离婚财产分割执行周期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离婚就意味着财产的处理,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婚前财产的一些断定。当明确了双方财产的分割之后,就要及时的执行。那么,离婚后离婚财产分割执行周期的具体规定是什么?今天,我们收集整理了如下资料为您做一个详细的解答和分析。   在判决书上规定了履行期限,对方在履行期间内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


·一、江苏离婚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一、江苏离婚抚养费标准是多少?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不给抚养费会坐牢吗?
    不给抚养费会坐牢吗 我国《婚姻法》第48条明文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可见,不给子女抚养费不至于坐牢,但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如果行为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话,则就是有可能因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坐牢的。 二、离婚后不给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以使用为目的、故意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对有价证券的正...


·没结婚证能给孩子落户吗
    没有结婚证,有出生证明可以随母办理上户,要随父上户,需要做亲子鉴定,可以随父办理上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要求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


·法律规定重婚罪自诉可以么?
    一、法律规定重婚罪自诉可以么?我国法律上对重婚罪的认定是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要求自诉人出示对方的犯罪证据,自诉人出示的证据往往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自诉人诉丈夫与他人姘居,并生育了子女。姘居不构成犯罪,非婚生子也不构成犯罪,必须有证据证明丈夫与他人重婚才能胜诉。重婚罪属于侵犯公民权利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婚姻家庭权。一般说,丈夫重婚,原配妻子是被害人:妻子重婚,丈夫是被害人。但有时候重婚罪是由被害人...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哪些能起诉处理?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两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另一方财产或者相关款项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


·判了抚养费没钱应该怎么办
    判了抚养费没钱应该怎么办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可以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协议缓付或用其它方式折抵抚养费,但要是既无财产也丧失了支付能力,另一方则要全额承担抚养责任。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的费用。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


·解答离婚女方不给抚养费可以起诉吗
    ?随着我国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的相关法律纠纷也随之出现。夫妻在离婚时,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相关问题作出协商。若协商不成的话,则由法院进行判决。此时,对于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就需要定时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那要是离婚女方不给抚养费可以起诉吗?请阅读下文了解。 离婚女方不给抚养费可以起诉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


·法律规定不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诉讼离婚的时候要是调解无效的话,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那么,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别的限制条件呢?其实我国法律中也是规定了一些不许离婚的情形,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介绍。 一、不许离婚的情形包括什么?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


·一、农村小孩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一、农村小孩抚养费标准是多少?农村夫妻离婚,对于孩子抚养费有标准约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