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哪些情节犯罪人可减轻刑罚

公民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就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也就要接受相应的刑罚处罚。不过,在某些情况下,犯罪人是可以减轻刑罚的。具体来说,有哪些情节犯罪人可减轻刑罚呢?如果能够减轻刑罚,那么对犯罪人的减轻刑罚可减轻到什么程度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答案,下文中将一一为您揭晓。

一、哪些情节犯罪人可减轻刑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减轻刑罚可减轻到什么程度

减轻刑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但不能减到免除处罚。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施行期间,吻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示并有立功表示,或者有重大立功体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体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显示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显示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施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 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 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时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实践中,如果您有亲属实施了犯罪行为,您要积极劝其投案自首,因如果能够被认定为自首,在判刑时,是可以适当减轻刑罚的。此外,您还要及早地为其委托刑事辩护方面的专家律师,以便能够更好地收集刑事辩护方面的证据,以为将来的刑事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相关内容:

·死刑缓期两年,这两年坐牢吗?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样的刑事判决我们不难在庭审现场听到,罪犯的亲属听到“死缓”的判决,往往是又悲又喜,不知道这两年需不需要坐牢,不知道死缓之后的结果又会如何,接下来就跟着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吧。 一、死刑缓期两年,这两年坐牢吗? 答案就是:还是要坐牢的。有关专家表示,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同时又给某些罪犯以悔罪自...


·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罪是什么
    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罪是什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


·缓刑人员能否保留公职?
    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实一般都是有公职在身的,不过往往在犯罪的时候会被开除公职。不过这时我们需要考虑到一种情况,就是虽然有犯罪但最终却是适用缓刑,那此时缓刑人员能否保留公职呢?假如你不是很清楚的话,可以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缓刑,不能保留公职。2、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监察部 第18号令颁布、9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是什么?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抢夺罪的入刑标准是什么
    抢夺罪的入刑标准是什么根据有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其中,在一般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3000元以上的,属于抢夺数额较大。因此,抢夺罪的入刑或者入罪数额至少为1000元。要注意,各地实际规定的数额可能不太一样。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不作为帮助犯量刑是怎样的
    在一些违反犯罪活动进行的时候,有时会存在这样一种人群。他们实际上没有做什么真正和案件有关的事情,但是却从侧面帮助了犯罪分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作为帮助犯,其实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还是有帮助的。那么,关于不作为帮助犯量刑是怎样的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从犯处罚是怎样的?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还会执行死刑吗?
    刑事审判活动中,在宣读判决书的时候,有些犯罪分子的量刑是死刑,但执行却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么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还会执行死刑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还会执行死刑吗?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犯罪是不需要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只有故意犯罪,并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


·中国刑诉法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怎么办
    刑诉法是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坚实的后盾,也是我国对犯罪分子惩罚最严厉的法律。普通老百姓可能认为该法律只处罚本国国民,如果外国人在我国犯罪是否适用该法律产生疑问,答案是肯定的。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处罚的力度同本国国民是一样的吗?在此为您解答中国刑诉法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怎么办这一困惑。 一、中国刑诉法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法律根据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山东省关于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山东省关于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山东省关于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山东省关于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 1、山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至六万元以下、六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犯罪预备犯罪过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犯罪预备犯罪过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二、认定标准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为认定犯罪预备提供了一般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认定犯罪预备,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三种区分:(一)犯罪...


·成立和构成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成立和构成犯罪的区别是什么?成立和构成犯罪的区别包括概念不同、犯罪量刑不同以及造成的危害存在差异等,具体区别如下:犯罪成立与构成犯罪区别是两者的法律概念和说法是不一样的,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区别,因为只要是犯罪既遂的话就说明具备了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犯罪成立的要件主要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即犯罪必须是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2)违法性。凡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一般都可以说...


·买单报关会判刑吗
    买单报关会判刑。买单报关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使没有进出口权,也可以找具有一定资质的代理企业代为出口,这是合法的,但是买单报关就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