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在我国撤销婚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撤销婚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1、该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是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1)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烧毁对方的相威胁,而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

(2)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

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2、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因为撤销权带有形成权的性质,有法定的除斥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3、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和法院。

二、撤销婚姻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1、行政程序。

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诉讼程序。

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1)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

(3)对于撤销婚姻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婚姻可以被撤销主要有两个条件。但其中最关键的是自己的婚姻是建立在被其他人非法买卖,虽然其中也规定包办的婚姻可以撤销,可现在几乎包办和非法买卖婚姻是相通的,因为过去我们说包办婚姻很有可能也是父母一手主持的,但现如今是恰恰相反,父母即使不同意,到最后只要子女坚持还是得听从子女意见的。


相关内容:

·我国大学生具备结婚的条件吗
    生活中,其实尚在读书的大学生一般很少有人会去结婚,但很少结婚并不代表没有人结婚,也不意味着国家就禁止大学生结婚。只要大学生具备结婚的条件,那还是会允许其办理结婚登记的。那到底现在我国大学生具备结婚的条件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结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定的结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一)结婚的积极条件 1、《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


·离婚之后女儿抚养权怎么判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若女儿尚未成年的话,则同时需要进行处理的还有女儿的抚养问题。其中需要先确定女儿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而要是产生了争议的话,则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官对抚养权作出判决。那么通常情况下离婚之后女儿抚养权怎么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女儿抚养权怎么判 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一般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


·当今社会未婚先育的事件越来越多
    当今社会未婚先育的事件越来越多,有些思想不是很成熟的,在父母并不赞成当事人双方在一起时会用这个未婚先育的方法来达成目的,当然,这种事件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并不是大部分的人都能够以这个来完成自己想要的结果。目前调查得知当今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弱势群体,没有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古代时候的认亲鉴定是以滴血的方式来查看鉴定结果,而现在随着国家的发展,亲子鉴定中的种类实际又...


·家具未验收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家具未验收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一、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


·什么情况下应当由女方抚养子女?
    什么情况下应当由女方抚养子女?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4、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


·婚前财险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财险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限是多久?
    尽管我国已经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但是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就不用执行。那些违背二胎政策,生育三孩甚至更多子女的家庭,要缴纳一笔社会抚养费。一般情况是社会抚养费按照当地人均年收入的三倍征收。那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限是多久?下面我们简单和您讲一讲。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限是多久?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


·申请减少抚养费要具备怎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父母离婚的时候就是确定好的,但日后可能因为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再支付孩子抚养费,此时就可以申请减少抚养费。那么当事人需要具备怎样的情形才能减少抚养费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申请减少抚养费要具备怎样的情形 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


·夫妻共有财产的是哪项2023
    夫妻共有财产的是哪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


·一、婚前财产分割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婚前财产分割诉讼时效是多久?婚前财产是不会参与分割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对于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的,可以请求重新分割,根据《...


·起诉离婚起诉书范本是怎样的?
    夫妻一方执意离婚时,如果对方不同意,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解决。诉讼离婚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起诉之前书写一份内容完整的起诉书,这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务必规范书写。那么起诉离婚起诉书范本是怎样的?下面我们结合一篇范文掌握下相关知识吧。 起诉离婚起诉书范本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