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执行到期的债权有什么注意事项

债权到期后应尽快执行,否则不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可能超过诉讼时效,损害自身利益。到期债权须谨慎执行。那么执行到期的债权有什么注意事项,也就是说执行到期债权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一、执行到期的债权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事实应进行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异议的事实成立的,如所供的产品质量有争议,财产需经确认之诉后方能确定的,应及时通知第三人和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立即中止执行。异议的事实不成立的,如执行法院核实后,到期债权的数额就是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到期债权的财产就是申请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及时发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异议事实成立或异议事实不成立的通知,应在7日内作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的内容,也必须载明被执行人异议事实不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内容。该通知书送达后,应立即进入强制执行。(三)裁定书与通知书的关系问题执行到期债权必须制作裁定书。通知,是指把事项告诉对方。履行通知,就是把到期债权告诉第三人,让他向债权人履行。在执行程序中,一般都是制作裁定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时,除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同时也应制作裁定书,也应向到期债权的第三人送达。到期债权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时,执行法院亦应制作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数额已经由第三人代为偿付。当然,应该写清第三人代为偿付的数额(数额应包含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本金利息)及偿付的日期。该通知书应作为第三人向被执行人结算债务的凭证。
二、执行到期债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除上述情况外,执行到期债权还应注意:(一)到期债权的数额及利息的掌握和计算利息是债权的孳息,它与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无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大于还是小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中计算利息时,都不能按执行程序中的利息“双倍”计算方法计算。因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针对的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另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不自觉的被执行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不适用此规定。对利息的计算,应该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二)到期债权经诉讼或仲裁在执行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正在诉讼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到期债权尚在确认之中,在此期间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应暂时中止执行,待裁判生效后再执行。已经法院判决或仲裁部分裁决的,应该可以执行。这类情况应视为是到期的无争议的债权。对第三人在外地的,在执行中首先要协调好两地法院之间的关系,及时通报执行的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到期债权如果不尽快执行,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此过程中,如果您有什么疑惑之处,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走理性的维权之路,有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相关内容:

·一.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一.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至第二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到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申请对非法人的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


·怎么偿还个人借款的利息
    怎么偿还个人借款的利息一、怎么偿还个人借款的利息 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 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


·借款人逾期还款应该怎么办
    借款人逾期还款应该怎么办 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应该怎么办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满不能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的形式,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在于借款人逾期还贷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偿还的是逾期利息。 二、怎么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逾期利息与以往中国人...


·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那些类型?
    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那些类型? 一、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夫妻离婚债务诉讼流程怎么走
    夫妻离婚债务诉讼流程怎么走夫妻离婚债务诉讼流程有立案受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申请执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债务起诉要多少钱根据相关规定...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将贷款额按还款期数均等分为N期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将贷款额按还款期数均等分为N期,按每期未还本金额乘贷款利率等到当期应还利息;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将贷款期间的本利和年金化,每期偿还的本息和均相等。利息计算较复杂,每期利息均不相等,但每期本息和相等。第一期利息为占用本金额乘贷款利率,将每期偿还的等额年金减第一期利息,就是第一期偿还的本金;第二期利息计算,是将第一期偿还的本金从贷款本金总额中减去,得到第二期本金数,再乘贷款利率得第...


·讨债诉讼时效是多久
    讨债诉讼时效是多久在民事活动中,人们不管是主张什么权利,都不能错过相对应的诉讼时效期限。对于债权人来说,讨债诉讼时效是多久呢?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巨额债务都是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来偿还的,那么对于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怎么算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讨债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分别规定,对买卖合同中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租赁合同中延...


·公积金贷款可以提现金吗
    公积金贷款是不能提现的。一般当借款人在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成功后,银行会将贷款额度按要求直接转入房产销售商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中,一般不会通过借款人进行转交的,所以公积金贷款是不可以提现的。借款人只有在没有使用公积金申请购房贷款时,可以拿着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前往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个人账户里的公积金用来还款,一般一年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的区别是什么?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的区别是什么?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的区别主要如下: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欠条是证明欠款关系。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可以把两者通俗的理解作种属关系,欠条是属概念、是大概念,借条是种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说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了。而借款合同之中包含的内容比借条、欠条要多,会对各项事宜等协商确定。相比较而言,借款合同建立后,可以更好的保护各方的权利,督促...


·不还欠款怎么办
    不还欠款怎么办: 欠条虽然不是正式的合同或者是协议,但是也需双方有这么一个借贷关系的凭据,所以如果有凭据的情况,若是当事人还是不愿意归还欠款的话,就可以走法律程序来进行起诉了,当然在起诉之前必须要保证的是该欠条是合法有效的。 二、具体如何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签订欠条的双方主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在我国,借贷的行为属于普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要求签订的人必须具有完全...


·民间借贷合同债务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民间借贷合同债务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一、民间借贷合同债务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婚姻法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