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一场诉讼官司中,不管是民事诉讼案件还是刑事诉讼案件,都会具有原告和被告这双方的存在,这样才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案件,那么如果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当庭主动认罪会怎么样呢?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一、被告人认罪案件的适用范围

被告人认罪案件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

下列案件不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

7、其它不宜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案件。

二、怎样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人民法院在决定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

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对适用被告人认罪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实践中“被告人认罪”的意义

1、有利于将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实现刑罚的目的。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行为,实践中一般参照“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处理,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坦白从宽政策却一直表现出适用上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从实体结果看,坦白从宽政策在量刑中仅仅是酌定情节,对于坦白从宽者并非必须从轻、减轻处罚;从审判程序看,被告人坦白只是一种单方行为,被告人不可以与公诉机关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也不能因此获得程序上的简化,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坦白从宽成为骗供的同义语。而《意见第9条的规定的“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基本刑事政策衍化为法律,在法院量刑规范化中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所以这是在程序机制的保障下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充分发挥此政策的优势,有效促使被告人认罪和悔悟,实现刑罚对罪犯的矫正目的。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诉讼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视为一种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从微观上看,诉讼过程中各主体所作出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耗费同主体从诉讼裁决结果中所获得的利益之间的比值关系,制约甚至决定着主体的行为选择。”从轻处罚是与被告人作出何种程序选择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在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形下,减轻诉累对部分被告人有一定吸引力,但程序上的简化并不是刺激被告人选择简化审理的主要动机。因为“依据人性之趋利避害本能,迅速得到量刑上的优惠恐怕是大多数被告人愿意认罪的最直接诱因”。被告人认罪能够揭示其悔罪心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主观恶性程度的降低,而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依法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既是对其自愿认罪行为的一种肯定和鼓励,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服法的一种教育。可见,要求从轻处罚的权利是被告人选择简化审理的主要动机,同时也是推动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深入开展的关键因素。

所以,根据以上全文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范围有哪些,我们要知道,在法庭上,如果被告人的态度良好,认罪态度好,并且有真心悔罪之意的,法院是会对其从轻处罚的,但是也要看自己是不是在这一适用范围之内。



相关内容:

·父母遗弃孩子时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婴儿被父母遗弃,其中很多是残疾婴儿。不管怎么样,作为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不能抛弃不管。而刑法中,也有遗弃罪的这个罪名,也就是说遗弃孩子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那么父母遗弃孩子时是否构成犯罪?针对这个社会热点问题,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父母遗弃孩子时是否构成犯罪? 遗弃儿童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1、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


·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抢夺罪属于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在对抢夺犯罪进行处罚之前,需要先了解法律对抢夺罪数额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抢夺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


·什么是拘役 拘役一般最多多少天
    在刑事处罚的主刑当中除了比较常见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外,还包括了管制和拘役两种,其中针对不同的罪名、犯罪情节,此时《刑法》中规定的处罚是不同的。而其中针对不同的主刑,一般刑期也不一样。那其中拘役一般最多多少天呢?本站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拘役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


·刑事拘留羁押时间限制是多久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法律中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是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但此时需要依法采取,并且不能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拘留的羁押时间作出了规定,那么羁押时间限制一般是多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拘留羁押时间限制是多久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现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


·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定罪量刑
    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定罪量刑 一、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判处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成立
    判处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成立强奸案件的证据应当有:1、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 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 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3、精斑检验鉴定、DNA鉴定:...


·股东没任职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股东没任职构成挪用资金罪吗?股东没任职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


·刑事拘留一个月是去看守所还是拘留所
    刑事拘留一个月是去看守所还是拘留所 一、刑事拘留一个月是去看守所还是拘留所? 刑事拘留是关押在看守所的,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


·单位犯行贿罪该如何处罚
    就行贿行为而言,法律中规定在不同主体实施该行为的时候,具体构成的罪名不同。要是自然人实施行贿行为,并且达到了规定标准的,那构成的是行贿罪。不过要是单位有行贿行为的话,那就有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此时单位犯行贿罪该如何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哪些单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中“单位”范围的界定《刑法》第30条将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字面上看,单位的...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中,因涉嫌犯罪而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我国刑事诉讼中特别设计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加以解决,如果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而一则著作权侵权案例则引发了我们对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被侵权遭受损失,是否可对已经经过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另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性思考。 这则案例情况如下:两原告分别拥有一书籍的...


·监视居住到法院还判刑么?
    监视居住到法院后还判刑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并不会影响到法庭审判。监视居住只是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应用于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羁押,或犯罪行为较轻,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嫌疑人。如果在侦查阶段结束,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话,法庭审理仍会根...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