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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有不少的人从心底里面都认为赌博本来就是带有娱乐为目的,这种认识其实根本就是错误的,赌博不仅会浪费我们大量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在赌博的时候肯定有些人就是想要赢对方的钱,越输越着急,就会产生很多其他的社会不安因素,所以我国内地已经地对开设赌场的这种行为也是坚决杜绝的。那么,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关于共犯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开设赌场罪情节最为严重的是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但是关键还是要看开设赌场罪给社会造成的具体影响来决定的,因为我们知道开设赌场关键是要根据当事人收取的服务费来决定的,不管是在网上还是现实生活当中,开设赌场只有收取的服务费达到了赌场罪的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会被量刑的。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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