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不管是怎样的犯罪,其实在主体上面,法律中都是有相关规定的。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包括了自然人和单位,而其中对自然人的要求就是已经年满16周岁同时还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过一些特殊的犯罪下,对主体的要求也要更为特殊一些,如挪用公款罪。那结合法律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的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这点相信您在看完了上文之后已经有所了解吧。对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法律中规定只能是自然人,并且还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意味着,要是行为人并不具有这样的特殊身份,那么就无法认定构成此罪。实际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各位可以通过上面的内容进行了解。



相关内容:

·怎样才算是童工,哪些单位可以招录童工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因此,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却时有出现一些不法企业雇佣童工的情况。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究竟怎样才算是童工呢?此外,在法律上,可以用童工的企业又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样才算是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


·劳动仲裁找不到对方怎么办?
    劳动仲裁找不到对方怎么办?1、可以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鉴于无法找到当事人,一般可采用留置送达(留置于经营场所,须有见证人)、公告送达(单位门口张贴或者省级以上报纸刊登)。2、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


·工地上受伤九级伤残标准是什么
    九级伤残标准是:一、癫痫轻度;二、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三、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四、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五、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六、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试用期主动离职公司什么时候发工资?
    试用期主动离职公司什么时候发工资? 试用期主动离职公司什么时候发工资? 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一并结清工资。但实务中,公司处于财务方面的便利,辞职所在当月工资,公司通常在规定工资发放日发放。就是说,你在职的时候工资什么时候发,辞职当月的工资也在通常工资发放日那一天发放。 劳动合同履行期,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上下班途中买菜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买菜算不算工伤?下班途中买顺道买菜,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见义勇为受伤的可以视同工伤。其他情形,不是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很多打工的人都有租房的经历,租房就要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
    很多打工的人都有租房的经历,租房就要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叫法,合同还有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之分。那么有人就迷惑了,房屋租赁合同是不是实践合同,下面我们带着这篇文章来解答您心中的疑惑。 租赁合同是不是实践合同 一、什么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


·辞退员工赔偿月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辞退员工赔偿月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一、辞退员工赔偿月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其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的,并不是按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来计算的。 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


·劳动法对于返聘员工辞退需要支付劳动补偿吗
    劳动法对于返聘员工辞退需要支付劳动补偿吗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二、辞退不当造成的后果1、员工辞退处理不当会直接激化被辞退人员与企业的矛盾,被辞退人同会在在公司和业内传播对原公司的不满,影响企业的美誉度。数据统计显示,强烈的不满至少会传达给25个人,而...


·法律援助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援助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一、 因劳动争议仲裁而需要 申请法律援助 的,申请人(应该是职工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及相应的材料后,如果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就会指定律师为当...


·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受伤劳动者,若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则此时一定要注意时间限制,超过规定时间申请认定的,此时认定部门一般就不会再受理申请了。那我国法律中规定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长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对申请时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
    新员工到单位上班,在办入职手续的时候,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将工作上的各种注意事项规定好。目前,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有一个合同期,不会是无固定期限的,一般期限在三年以内。那么,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 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


·认定工伤的情况都有哪些?
    认定工伤的情况都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