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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什么?

老百姓在理解范围犯罪的时候可能会通过字面认定只要是公司之类的团体进行的犯罪就肯定会被视为单位犯罪而被整体处罚,但其实司法现实中仍然有几种主体类似于单位却不能以单位犯罪之名来定罪,那么,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什么?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
一般认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但是我也查到,也有司法判例认定合伙企业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其裁判的主要理由有这么几点:一是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它突出的是单位和组织机构特征,并没有以法人或非法人来界定单位犯罪主体。二是刚才讲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这个解释的规定来讲,它并没有穷尽单位犯罪主体的类型,也没有将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必要特征。三是涉案的这个厂是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普通合伙企业,有经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有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依法取得了采矿的许可(这个单位是一个采矿厂),具有对外公示、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且涉案的犯罪事实也是基于企业利益从事的活动,所以最后对这样一个情况也是认定为单位犯罪。从这个判例的观点来分析的话,非法人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它并不以法人或非法人来界定,也没有将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单位犯罪的必要特征,只要在经营活动中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同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基于企业利益的,也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当中的“单位”。总的来说,能够被法院确定为是单位犯罪的情形已经在刑法中有了明确而详细的介绍,除此之外的都只能被单独作为简单的犯罪主体追究相应的责任,尤其是上文所提及的合伙企业等在司法实践中总是被误认为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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