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事情需要上诉,但是我们牵扯到的案件有的可以归结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而这些在诉讼的时候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和程序合法,会有专门的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那么,同样都是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1、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有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3、举证责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热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供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4、适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要使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一)、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四)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

(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1、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七)公开审理的情形

1、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九)近亲属的范围

1、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1、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2、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十六)二审的审理范围

1、民事诉讼中:

(1)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2)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十七)二审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十八)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1、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

(十九)申请再审的期限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刑事诉讼中: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

(二十)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1、民事诉讼中: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十一)拘传的适用条件

1、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

(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

2、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条件;

(3)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二十二)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

(1)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内涵与外延的区别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内涵上是有所不同的。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而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进行了完善,将其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相比而言,民事诉讼证据较注重客观真实,而刑事诉讼证据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实现了证据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更具有科学性。从外延上看,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同样,新刑事诉讼法也对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进行了调整,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同时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虽然具有证据的基本要求,比如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的合法性,但由于处于不同的诉讼活动之中,导致二者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不同。

(2)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不同

世界各国对民事诉讼普遍实行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的要求,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是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一般民事案件实行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要求。即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权衡后采信占优势者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同样低于刑事诉讼,但仍基于事物的高度盖然性作出判断。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已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证据作出判决。相比较而言,刑事案件有着比民事案件更为严格的证据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就是确定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其证明标准的实质内涵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证据须具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说明客观真实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可予采信的重要标准。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提供、收集、调取证据,还是审查证据,每个环节都应贯彻真实性的原则。真实性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证据的采信过程必须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偏见,证据的审查过程必须经过复核及各单个证据之间能相互交叉印证等。与民事审判比较,在刑事审判中,尚未从立法上确立优势证据规则。对于证据指向的待证事实,可能出现其它合理情况的证据,或者是可能产生其它合理的怀疑,该证据就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只能追求客观真实,这也是“宁纵不枉、疑罪从低从无”刑事审判理念的必然要求。

(3)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运用不同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活动的运用中,体现在举证责任主体、收集证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已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对于刑事诉讼证据的举证责任,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本规定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承担主体,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其原因一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控诉方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事实加以证明,而且这种证明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如果控诉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羁押的被告人就要无罪释放。二是被告人有罪的主张不是被告人提出的,而是启动者提出的。让被动卷入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三是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会使每个公民都面临刑事被追诉的风险。因此,被告人无罪无需自己证明。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大致就是这些了。它们的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举证责任都是不同的。同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本身就有不同,这就导致了,这两种案件不可能适用同一种诉讼法。案件种类的不同决定了相关诉讼程序的差别。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罪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虽然法制严明,但故意伤害等时间也是经常发生的。如果,他人有意识的对我们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这时候我们就可以向法院等有关部门提起诉讼,让伤害者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对于故意伤害罪起诉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让我们给您介绍一下吧。 一、故意伤害罪的起诉程序 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1、按刑事公诉案件程序走,先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2、按刑事自诉案件走...


·残疾人负刑事责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残疾人负刑事责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残疾人负刑事责任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残疾人犯罪跟其他普通自然人一样都要负刑事责任的,所以残疾人犯罪负刑事责任,不需要满足什么特定的条件,残疾人不会因为残疾而减除刑罚,除非犯罪嫌疑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除此之外的其他残疾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是一样的,不构成从轻、减轻、免除...


·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抗诉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抗诉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抗诉的规定是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二、抗诉的程序是什么(一)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别...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最多判多少年?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最多判多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


·我国刑法对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对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立案规定是怎样的?我国《刑法》之中并没有关于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后,公安机关会立案处理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十九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


·职务侵占罪共犯从犯如何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侵占公司的财物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这对公司的财物都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但在大多数的犯罪案件中并不是只由一个人进行作案犯罪的,除了主犯之外,还存在着共犯从犯,而在审理职务侵占罪时对于共犯从犯的判断却是十分重要的内容。接下来,为您讲述下职务侵占罪共犯从犯如何认定。一、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


·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都有哪些
    缓刑是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并且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有着广泛的适用空间,那么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都有哪些,在缓刑考验期需要遵守什么义务?现在,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都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


·网络参与赌博如何定罪?
    网络参与赌博如何定罪?网络赌博可能按照赌博罪定罪,也可能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要看犯罪者具体的犯罪行为。量刑通过组织人数、参与人数和赌资数额确定。网络赌博和现场赌博赌资的确定方式不同,在于其特殊性,故按照投注和赢取的点数乘以其实际表示进行计算。危害和情节不严重的可能不以犯罪论处,有疑问可在咨询。 一、赌博罪量刑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以营利为目的,有...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含义是说和案件有关联影响案件公正公平审理的人员或者企业机构组织等,应该回避,不能参与到案件中来。因为法律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准则。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自古代以来便存在,只是现代法律将其明确规定到法律条例中来。根据近现代西方历史中的思想,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拥有享受幸福的权利,那么自然每个人也应当享有司法公正的权利。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也很广泛,在...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


·贪污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由于我国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都是一样的,因此说贪污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其实具体的内容都相同。在之前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作出了修改、调整,那现如今我国关于贪污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贪污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


·派出所对打架立案会拘留多久?
    派出所对打架立案会拘留多久?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