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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

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 ,依据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补偿,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单位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6个月按照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照半年计算,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补偿,经济补偿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
重庆市国营企业破产补偿

企业破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安置
(十五)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范围:破产立案之日该企业的正式在册职工(包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存的下岗职工),属于安置范围。在破产立案之日前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在册职工,不纳入破产安置范围。企业雇用的临时工(农民工)依协议遣散。(十六)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标准。职工安置费标准以破产立案之日起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1986年10月1日以前录用的正式在册职工,市级国有企业原则上按不高于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算;区县(自治县、市)级国有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但不得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破产企业结合职工本人工龄计发一次性安置费后,同时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按在本企业工作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并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十七)企业申请破产后,从法院正式立案当日起,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再进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存的下岗职工,继续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及代缴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再就业基金解决。从破产立案到破产终结期间,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存的下岗职工中协议期满的,应按时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不再享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费用,其生活费按第(十九)条关于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在册职工的规定执行。(十八)已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十九)留守人员和未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的费用及破产应急费来源。法院正式立案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破产清算(筹备)组可按职工总数5%以内的比例聘用留守人员,其聘用费按每人每月不高于300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按月核借。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或社保关系的人员仍继续执行其协(二十)职工退休。法院受理立案破产当月底止,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连续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特繁工种连续工龄符合国家有关退休政策年限的,可在原规定提前5年退休的基综上所述,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如果已经一次性领取了安置费的,不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破产安置人员应当是企业破产时正式在职工人,企业破产以后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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