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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潍坊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工伤鉴定标准即身体各个部位、器官、神经系统、精神方面的患病程度、具体病情标准。判断标准是医疗证据和医疗证明书。作为劳动者,申请时还要出具和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工伤鉴定要在病情变得比较稳定后申请,但不能超过工伤认定后30天。

一、工伤鉴定标准

(一)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二)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三)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四)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损伤>10cm2,但<20cm2;

3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六)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1/3,但<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1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七)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双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mm3)]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

(八)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8、舌缺损<舌的1/3;

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术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者;

64、一侧肾上腙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6、单侧卵巢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九)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十)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以此来确定劳动者能获得的赔付。每个等级能得到的数额不同,种类有医疗方面的和辅助治疗所用的费用等。劳动者对于所获赔偿和企业在鉴定过程中的所做所为不服的,可到法院上诉。有需求可直接在本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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