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
近年来,有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过度,是导致了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失去了用工的自主权。那么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
1、书面劳动合同的限制和惩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将面临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超过一年还未订立书面的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综上所述,企业在人才招聘之后若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将面临众多的潜在问题。如果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同时,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内容,这些规定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照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企业,更应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仔细审阅劳动合同,避免与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冲突。同时合同内容还应当全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可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如果缺乏必备条款或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还应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如果条款过于简单或者语言表达不明确,很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发生争议和法律纠纷。
2、违约责任的限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又称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中采取的是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主要体现在违约金的设置和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
在违约金设置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从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违约金立法采纳的是限制违约金,即法律允许设定违约金的情形只限于劳动者的某些违约行为,而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约定违约金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限定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又规定了六种情形,在这六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从理论上讲,这两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其他方面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做出其他任何限制性规定,换种说法即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劳动合同法》却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都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进行了诸多限制,由此可见,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弱得多。
3、书面免责的效力限制
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可见,我国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的行为是持否定性态度的,其直接后果是劳动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无效。其次,劳动合同的附和性使得免责条款的约定性弱化。劳动合同所具有的附和性意味着劳动合同的格式化或标准化,这样就涉及到了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问题。《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依此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约定任何免除格式条款提供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同时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此规定,格式条款中可以约定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人责任的条款,前提条件是该条款内容符合公平原则,并依法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这两条在事实上存在矛盾:如果“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真的一律无效,则第三十九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提示不提示、说明不说明,该条款本身都无效,提示和说明就纯属多余。由于前后两条规定不一,实践中当事人能否有条件地约定免除或限制条款提供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就成为一个问题。
4、缴纳社会保险的约束
在实务操作中,有的小微企业的员工因为不想被扣缴社会保险费与企业签订自愿不缴社保的书面文件,但即使这样仍然是无效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违反法律规定义务,就会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员工明确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有的员工会要求企业将社保费用加在工资里进行发放,但是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员工随时可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甚至以此为由称企业违约,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认为人员流动性较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做得不是很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以上就为您介绍了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并非忽略了对企业的保护,而是因为企业作为强势的一方,员工相对于企业的弱势和被动的地位,对员工的利益普遍保护,企业可以采取相对应的措施。
相关内容:
·工程承包合伙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工程承包合伙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在我国当今的工程建设及其他经营领域,单独个体已经逐渐不能肚子完成相关任务。因此,工程承包合伙行为就诞生了。随之而来的,是合伙期间相关权利义务的明确。而相关协议的签订就显得必不可少。那么,工程承包合伙协议书范本有什么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程承包合伙协议书范本
合伙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____...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不补偿合法吗?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不补偿合法吗?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
·最新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怎样
最新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怎样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因为在工程合同中会约定质量标准,若不满足合同约定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最新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是怎么呢?下面我们与您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
·劳动者应该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决定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的,应该去哪里申请劳动仲裁呢?在确定了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机构之后,劳动者应该如何申请劳动仲裁呢?这实际上也是劳动仲裁的程序问题。对于上述问题的具体内容,下文中将会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一、应该去哪里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域...
·退休人员索赔误工费的
退休人员索赔误工费的,一般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对受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因损害而导致其误工收入减少的,误工费则应综合多种因素酌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
·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
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其实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此时劳动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那么在签订的时候就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书面的形式,如果是口头劳动合同,那一般是人为无效的。除此之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那此时究竟需要注意什么?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
·误工费的法院起诉书的基本格式是什么?
误工费的法院起诉书的基本格式是什么?
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格式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
·劳动关系的终止原因都有哪些
劳动关系在建立之日开始,其实也是有可能被终止的,当然也是有被解除的可能,但终止与解除都还不一样,至少在法律规定的原因上面不同。那到底劳动关系的终止原因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劳动关系的终止原因有哪些
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可能是客观的,也可能是主观的;有时来自劳动关系主体某~方面,有时是双方共同的,或者来自外部环境;有时是某一个关键...
·高收入者误工费上限是多少?
高收入者误工费上限是多少?
误工费没有最高数额限制。
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为: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不能提供最近三年收入情况的,按当地相同或者相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在对工伤进行赔偿时,常常会订立相关的赔偿协议。这与当事人的利
在对工伤进行赔偿时,常常会订立相关的赔偿协议。这与当事人的利益戚戚相关,因此在签订相关协议的时候,就不能大意。那么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应注意什么问题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赔偿项目是否明确
工伤赔偿的项目繁杂,所以在赔偿协议中对一次性伤残赔偿补助金、一次性劳动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年限的补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等赔偿项目都要认真核实,约定清楚,都须逐一写清...
·工伤认定申请书怎么写?
一些性质较为特殊,工作常常伴随危险的行业常常会出现职工工伤的情况。一旦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那么久需要及时作工伤认定申请,方便后续的经济赔偿。那么,工伤认定申请书怎么写?做认定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就为您作答。
一、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合同范证明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范证明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局能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由企业负责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般都有标准格式,载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内容,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制作,用人单位领用。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