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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国营或者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负责主管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直接责任人,最高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2006年,新补充条例,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判15年。刑法第134条对本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欠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产,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第二,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据此,笔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是一种身份犯,但此处的身份并不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害之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综上所述,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刑法规定从事生产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从事一种业务,并且具有一定危险性,包括矿山,林场,建筑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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